“严重违纪”不能随便扣帽子得看比例原则

讲个事儿,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判了个特别棘手的案子,跟“严重违纪”有关,把咱们都给整明白了。这家伙叫陈某,是个高级工程师,2020年就进了一家信息技术外包公司。到了2024年3月,因为项目结束,公司就把他给调回了指定的办公地点,说是让他培训、写心得啥的。那边环境挺好,有监控看着,人事部门还在那盯着呢。 谁能想到呢?2024年6月,陈某刚在那干了三个月,突然就接到了一封公司发来的警告信。信上说他在工作时间睡觉超过半小时,居然还能犯5次!第二天公司更绝,又是口头警告他“擅离岗位”、“吃外卖”、“用私人物品”。紧接着就把这三个口头警告合并成了一个书面警告。这下好了,陈某一个月内收到了两次书面警告,公司直接拿员工手册说事,说这叫“严重违纪”,单方面就把劳动合同给解除了。 陈某哪肯服气?觉得自己这就是正常休息和吃东西,怎么就成了严重违纪了?他一气之下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和打官司。他想要的赔偿还挺多,11.3万呢!这个案子最后由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沈璐法官来审。 经过一审再审,法官把监控记录都翻了出来看。结果发现陈某确实在工位上打过盹儿、短暂离开过工位还有在工位上吃饭。不过监控也显示了其他人也有类似行为,公司平时根本没怎么管。陈某的律师还解释说他吃外卖是因为送餐晚了,他为了赶时间才在工位上吃的;“擅离岗位”大多是去喝水、上厕所或者接电话。既然是培训期没有具体任务安排,这也挺合理的嘛。 再说公司这边也有问题。法官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有权管人,但得合理、审慎点。这次公司有点不太地道。一是搞“秋后算账”,平时不管不问,等三个月过去才翻旧账挑刺;二是处罚太随意,把本来可以随时提醒纠正的小事堆一块儿算成多次违纪;特别是把同一天发的三次口头警告硬凑成一份书面警告,就为了凑够两次书面警告好把人赶走。 沈璐法官在法庭上就直接说了:“公司把同一天发出的口头警告强行拼凑成一份书面警告,进而凑成两份书面警告来认定严重违纪,这种解除决定没道理。”最后法院认定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得给陈某支付赔偿金11.3万余元。 这个判决告诉咱们一个道理:法律既得保护企业的管理权,也得防止企业乱来。“严重违纪”不能随便扣帽子得看比例原则,罚要跟过错程度相当。平时管理应该重在疏导规范,别动不动就搞什么“运动式”的惩戒或者“设套式”的解雇。 这个案子对企业构建好的用工制度很有参考价值。它警示所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是专门用来约束员工的工具,制定和执行的时候都得合法合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