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就会变成损害工人利益、破坏用工规矩的“法外之地”

这些年劳务派遣越来越像固定工,完全脱离了当初为了解决临时需要而设立的初衷。最近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就提建议,要把劳务派遣这个制度给废除了,说它太伤工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争论后面,有个挺具体的麻烦事儿,不管是打官司还是干活的人都觉得头疼:如果劳务派遣合同突然被解除,到底该谁给补偿?这个赔钱的责任到底怎么分? 以前那种劳动关系就很简单,员工跟一个单位签合同。现在劳务派遣搞出了个特殊关系,签合同的是派遣公司,干活却在用人单位那里听指挥。这就好比跟一家公司签了约,却在另一家公司上班,这种“有关系没活儿干、有活儿干没关系”的结构,要是出了纠纷,想要判清谁负责简直太难。 现在的法律条文在处理这事上有点模糊。比如《劳动合同法》里说,要是派遣公司违法害了工人,用工单位得跟派遣公司一起赔。但这“连带责任”到底是啥意思呢?法律没写清楚。到底是不管啥情况两边都得无条件赔个精光?还是得按顺序先让直接负责的人赔?这里头的区别大了去了。要是算普通连带责任,工人就能随便找一家或者两家一起要钱;要是算补充连带责任,一般得先让直接伤人的那一方赔,不够的才轮到另一家。因为规定太笼统,法官判案子的时候往往没统一的标准。 除了责任不清楚,赔钱的类型也没个准数。合同解除后工人可能亏的不光是工资那么简单。至少能分四大类:第一是工资和奖金啥的;第二是社保待遇;第三是经济补偿金;第四是赔偿金。钱怎么发也五花八门,有的是派遣公司直接发,有的是用人单位帮忙代发。这就导致一笔钱到底是哪一类、该由谁先给不清楚。 更麻烦的是追偿权的问题。假如其中一家单位先把钱赔完了,他能不能再去找另一家要回来?法律基本没规定。结果通常是跟工人签合同的派遣公司成了最后倒霉的人。真正用了劳动力甚至可能是肇事方的用人单位却能轻易脱了干系。 尽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允许双方在合同里约定最后谁付钱,但要是没写清楚或者写了也没用的时候,追偿权就成了大难题。 综上这事儿就成了个由“责任分不清”、“损失说不清”、“追偿没人管”三个难题搅在一起的大坑。想要保住工人的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立法和司法都得好好细化一下这些规矩才行。不然劳务派遣就会变成损害工人利益、破坏用工规矩的“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