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网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被重罚 法院终审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一件标价仅300元的网络商品,最终引发了一场关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边界的司法争议。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行政处罚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也因当事人坚称"完全不知情"而备受法律界关注。

事件始于2024年4月。

葛某从朋友处获得一件标本后,于4月18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300元价格出售,标注名称为"老鹰标本"。

包裹在寄递过程中被警方截获。

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标本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脚鵟的制品,整体价值评估为25000元。

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涉案制品价值的2.1倍为基数,对葛某处以罚款52500元。

这一处罚决定的核心依据是认定葛某在出售时存在主观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葛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提出了多项异议。

其辩称,主观上完全无过错,标本系他人赠送且被告知为仿制品,自己缺乏专业鉴别能力,300元的售价远低于真实价值,足以证明其不知情。

同时,他认为处罚过重,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且标本已追回,社会危害轻微。

葛某先后向大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院。

案件的争议焦点聚焦于葛某是否"明知"所售为真实保护动物制品。

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而影响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提交的关键证据扭转了案件走向。

葛某与买家的网络聊天记录显示,其使用了"老鹰标本""应该是真的"等表述。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葛某亦承认"我跟客户介绍的是,应该是真的"。

这些客观记录表明,葛某对所售物品的真实属性并非完全无知,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和推测。

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聊天记录、讯问笔录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葛某对其出售的物品为"老鹰标本"具有明确认知。

更为关键的是,葛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许可、未核实来源的情况下实施出售行为,这本身就构成了违法事实。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也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情节轻微),进一步佐证了行为的违法性质。

关于罚款幅度是否过重的争议,法院进行了深入分析。

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评估遵循特殊标准,重点考量物种保护等级与生态价值,而非简单的市场交易价格。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2倍至5倍裁量区间内,选择接近下限的2.1倍进行处罚,已充分考虑了案情特点,处罚幅度适当合理。

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后,北京市第二中院二审进一步确认,园林绿化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政府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

终审判决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标志着这场历时数月的法律争议有了最终定论。

这起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它明确了在野生动物制品交易纠纷中,"不知情"并非当然的免责事由。

相反,在网络交易环节中,交易双方对商品属性的表述、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主观过错的重要证据。

这对规范网络交易市场、防止野生动物制品非法流通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同时,该案也反映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普及,野生动物制品的非法交易呈现出隐蔽性强、流转快等特点。

行政机关需要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网络平台也应强化审核责任,建立更加完善的识别和预警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不仅是生态问题,更是法治命题。

对“看似小额”的一次交易、一次寄递,法律要求的并非“是否划算”,而是“是否合规”。

把敬畏规则、核实来源、远离灰色交易作为共识与自觉,才能让每一次消费选择都不成为对自然的伤害,让保护红线在社会运行中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