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必须要有确凿证据、正当程序还要有相称性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利制定并执行内部规章制度,但这种权利绝对不能滥用。法律既允许公司进行管理,也规定了其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不能随意拿员工开刀。2024年3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争议。陈某是一家外包公司的工程师,他在项目结束后被安排到新的办公地点过渡,期间公司安装了监控系统。仅仅过了几天,公司就接连发了好几份警告给陈某,罪名包括睡觉、离岗、吃外卖还有用私人设备办公。公司把部分口头警告算成了书面警告,声称他在一个月内收到两次书面警告,构成了严重违纪,于是单方面解除了合同。陈某不服气,先去申请劳动仲裁没赢,接着就把事情闹到了宝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沈璐仔细审查了案子。监控录像显示陈某确实有点犯困或者短暂离开工位。沈璐法官认为,过渡阶段工作任务不稳定,员工偶尔休息或处理一下私事,如果时间短且没有造成大麻烦,通常不能直接定性为“严重”违纪。陈某的律师也解释说,吃外卖是因为送餐延误被迫在工位上吃的,离开工位也是为了必要的活动。 法院还查了公司管理行为是否合理统一。证据显示办公室里有别的员工也有类似休息的行为,公司长期没管没问。沈璐法官觉得公司这种事后调取监控、挨个翻旧账的做法不公平,也违背了教育员工的初衷。 最关键的是法院质疑了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法官指出公司为了凑数达成解除的目的,把同一天针对不同事由的口头警告强行合并成了一次书面警告,再加上之前的另一次警告凑够了两次。这种为了处罚而处罚的行为破坏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不算严重违纪,外包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是错的。于是判公司赔给陈某11万多块钱的赔偿金。 这次判决给企业敲响了警钟:法律在给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同时也设防防止权利滥用。辞退员工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必须要有确凿证据、正当程序还要有相称性。企业不能拿制度当“口袋”随便惩罚员工,而应该注重日常教育引导,而不是事后算账。这个案子能帮助企业更好地构建合法人性化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