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2012年至2025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审结环境资源类一审刑事案件总量呈现持续下降态势,特别是2025年新收案件较2021年同比下降32.6%,折射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果。 这个变化趋势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深化密切对应的。分析表明,涉环境污染防治案件收案量五年间下降30.8%,直接反映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制度成效。司法机关与国家林草局联合开展的鸟类保护专项行动,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持续打击,以及应对无人机非法狩猎等新型犯罪的前瞻性司法实践,形成了全方位生态保护网络。 在资源能源领域,涉矿案件刑事、行政收案量分别下降26.2%和30.2%,标志着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突破。需要指出,涉及耕地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安全案件的显著减少(降幅33.8%),既反映了粮食安全战略的法治保障力度,也显示出生物安全防控体系的完善。 司法机关创新建立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成为亮点。目前实施的禁止令制度已发出近300份司法文书,将保护节点前移至损害预防阶段。在判后修复环节推广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元化措施,实现了从“惩治为主”向“修复优先”的治理理念转变。针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司法行动,则拓展了生态文明的内涵外延。 专家指出,环境案件数量下降与三大因素相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推进降低了违法基数,“长牙齿”的环保法律制度形成震慑效应,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了主体责任。这种变化趋势预示着我国正在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防控”的新阶段。
环境审判数据的变化反映了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型升级——从侧重惩治转向预防为主、修复为重的新型治理模式。通过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司法实践,推动法治优势转化为生态优势,为高质量发展奠定绿色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