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鉴定确认系本人仍拒不认可并拖延诉讼 杭州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一万元

一、问题:货款纠纷中“否认签名”引发鉴定拉锯 该案源于一家防水材料供应商与某建设公司工程项目上的多次供货交易;自2020年5月起,供应商按约将材料送达工地,收货环节由现场人员验收,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因货款多次催收未果,供应商提起诉讼,提交多张载有验收签名的清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尚欠货款6万余元。 庭前程序中,涉案验收人员关某对其中一张金额较大的清单提出异议,否认清单上的“关某”签名系本人所写,并申请笔迹鉴定。鉴于签名真伪直接关系欠款事实认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二、原因:证据链较完整仍“硬否认”,指向拖延与博弈 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后,结论显示争议签名确为关某本人笔迹。关某在收到鉴定结论后,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新证据。法院审理中更查明,其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并非出于合理的举证需要,而是试图拉长诉讼周期,以争取时间和谈判空间。 从案件背景看,对应的工程款项仍在建设公司账户中,且建设公司在其他法院存在执行案件,工程款可能面临多方分配。对债权人而言,能否及时申请保全、能否在执行分配中获得有利顺位,往往直接影响最终回款。此时若一方以虚假陈述拖延审理,客观上可能导致债权人错失关键时间窗口,使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兑现。 三、影响:占用司法资源,削弱交易安全与诉讼秩序 法院指出,民事诉讼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就事实争议提出抗辩本属正常,但明知不实仍启动鉴定程序,将鉴定变成“拖延工具”,会拉长审理周期、占用鉴定资源、推高诉讼成本,并影响司法公信力。 同时,此类做法也会抬高市场交易风险。供货企业依赖签收、验收等单据形成证据链,这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旦签收确认被恶意否认,不仅增加企业维权成本,也会削弱上下游交易信心,进而影响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环境。 四、对策:依法惩戒妨碍诉讼行为,强化保全与证据规则适用 处理结果上,建设公司在证据面前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并与供货方推进调解,供货方撤回对关某的起诉。为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法院依申请对相应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 针对关某的诉讼行为,法院认定其故意作虚假陈述并启动鉴定程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鉴定费用亦由其承担,相关罚款已缴纳。 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陈述;故意虚假陈述妨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处理。《民事诉讼法》也对妨碍诉讼行为规定了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为维护诉讼秩序提供依据。司法实践中,对恶意拖延、虚假陈述依法处理,有助于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清晰预期。 五、前景:让“鉴定回归证明功能”,以诚信诉讼提升执行效果 业内人士表示,笔迹鉴定等专门性证据审查手段,旨在解决真实存在的证据争议,服务于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对缺乏事实依据的“逢签必否”、借鉴定拖延程序的做法,依法惩处将成为常态。 同时,工程建设领域合同链条长、主体多、资金流复杂,“挂靠”“转包”等风险也容易在纠纷中集中显现。对此,一上应引导企业交付、验收、对账、催收等环节完善证据留存,必要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另一上也需通过持续的司法惩戒与信用约束,压缩恶意诉讼空间,推动纠纷在更短周期内解决,并提升执行阶段的实际到位率。

司法诚信是法治运行的重要基础;任何企图通过虚假陈述或恶意诉讼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本案既是对关某的警示,也提示社会公众:在法治框架内,唯有诚信应诉、如实陈述,才能更高效、公正地化解纠纷,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