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件工伤认定的案子特别引人关注,职工钟某在午休的时候清理自己负责的搅拌机,结果受伤了。他把申请工伤的材料交到了属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公司那边却不愿意认账,觉得午休时间不算工作时间,而且钟某是自己主动干活出的事。面对这个争议,当地人社局认认真真做了调查。 经过了解,钟某不光是干机修和开铲车的,还得管清理搅拌机这档子事。公司每个月给他发补贴,只要需要清理了就专门喊他。出事那天呢,钟某是在没收到通知的情况下,趁着午休自己主动去弄的,结果手指头被夹了。人社局查完后觉得,钟某在那里干活是因为这就是他的分内事。 人社局专门引用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把“工作时间”界定得很清楚。这里面说不能光看是不是固定的上班时间,主要得看是不是为了完成单位安排的活儿。钟某那时候在干的活儿是公司安排的、还发了钱补贴的工作任务。所以哪怕是在午休的时候,这也算在“工作时间”里头了。 至于“工作原因”嘛,人社局也是这么说的。既然清理搅拌机是他的本职工作,目的就是让机器转起来保障正常生产,这就叫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他自己主动去干其实就是想把活儿干好、避免出问题。所以受伤跟他工作之间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综合来看,人社局认定钟某这种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这次裁决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工伤认定不光看形式上的规定,更要注重实质内容。用人单位不能机械地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得知道弹性和职责关联才是关键。 这个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说明工伤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它鼓励大家做事要认真负责、爱岗敬业,也提醒单位得管好安全生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人社部门这次依法办事,对以后处理类似的事儿有很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