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显现 2024年8月,51岁的张某某浙江桐庐某皮具公司操作设备时右手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社保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企业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劳动仲裁部门也未予受理,导致员工维权陷入困境。 法理辨析 法院审理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超龄劳动者的法律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权益的享有不以年龄为界限,而应以是否形成实质劳动关系为判断标准。张某某虽已达到50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持续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事实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责任认定 法院明确指出,企业未履行工伤保险参保义务是根本违约行为。《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须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法院最终判令企业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3万元,目前赔偿已全部执行到位。 制度衔接 这个案件反映出当前用工领域的现实矛盾:一上,随着延迟退休政策推进,超龄务工群体不断扩大;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利用退休年龄界限逃避社保缴纳义务。需要指出,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已明确要求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但基层执行仍存在认知偏差。 治理前瞻 法律界人士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用工监察,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常态化劳动保护范围。同时,探索建立弹性工伤保险参保机制,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继续就业的人员实行专项参保政策。从长远看,需要加快完善与延迟退休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
对超龄仍在岗劳动者的工伤保障,不只是个案胜诉,更是对“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再次确认:劳动者以劳动换取报酬,应当获得基本的安全与救济;用人单位享受劳动力带来的效益,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把工伤保障落实到位、把安全管理抓在日常,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企业自身风险的有效“止损”,更是构建规范有序劳动用工生态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