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通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竟然发现了个大问题!

啊,润通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真是发现了个大问题!他们在账本上看到公司预付申展公司2498万元,还有其他应收申展公司400万元,这加起来居然有2898万元。其实这根本不是预付货款,是公司成立时仲翔缴纳的注册资本。没想到仲翔把这笔钱直接转到了自己控制的关联账户里,真是个狡猾的家伙! 润通公司的管理人就主张仲翔抽逃出资了,还要求受让股东张宏明、特成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呢。这时候就有一个大争议了,抽逃出资的股权转让到底能不能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呢? 这个案件最后法院怎么认定的呢?原来法院认为仲翔构成抽逃出资了,要把2898万元还给公司。至于张宏明呢,他把这么大笔股权无偿转让给特成公司的时候一点对价都没有付,还没支付任何价款呢。法院推定他“应当知道”这其中有问题,所以他也要在154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倒是特成公司已经付清了价款,也没什么“明知”的证据,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这个案子引发了大家很多讨论啊。有人觉得抽逃出资和其他瑕疵出资法律后果应该是一样的吧?毕竟都损害了公司财产权和债权人利益嘛。还有人觉得不行啊,这两种行为方式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吧?受让人的注意义务肯定更高嘛。 如果按照原来的法律条文看,抽逃出资根本不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里面啊!可是法律不明确的话怎么办呢?法官就得运用扩大解释了,把抽逃出资也当成瑕疵股权来处理才行啊!这样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和填补立法漏洞呢。 其实立法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嘛。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瑕疵出资会让公司资本账面有个空洞啊!既损害债权人利益又给交易相对人传递失真信息呢。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是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且信赖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的话是可以免责的哦!特成公司就是这样嘛。 总之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要兼顾资本安全和交易效率嘛!对转让股东严格追责对善意受让人合理豁免才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