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税政策遭遇法律挫折后转换工具 专家指出新举措仍面临合法性质疑

问题:关税“急刹车”后又“换挡加速”,政策连贯性与合法性再受质疑 当地时间2月20日,美国国内关税问题上出现重要变化:一上,美国最高法院就美方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为依据实施的关税措施作出裁决,认为其缺乏清晰法律授权;另一方面,美方随即以行政令宣布终止若干依托IEEPA的关税执行,同时改援《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推出所谓“临时关税”,并短时间内将税率由10%上调至15%——执行期150天——仅对少数商品给予豁免。关税工具在不同法律框架之间快速切换,折射出美国在贸易政策上“先加码、再补票”的惯性,也继续放大了其国内法律争议和外部不确定性。 原因:法律授权边界收紧与政治经济压力叠加,促使政策“绕行” 从裁决逻辑看,最高法院强调征收关税属于国会核心权力,IEEPA虽赋予总统在特定紧急状态下应对“异常和特殊”外国威胁的权限,但并未明确授权在和平时期单上加征关税。裁决还触及“重大事项原则”,即涉及重大经济与政治后果的举措须有国会明确授权。鉴于此,美方继续依赖IEEPA对外加征关税空间显著收窄。 此外,国内政治周期、产业游说、以及对贸易失衡的焦虑,使得关税仍被部分政客视作“可迅速动用的政策杠杆”。当IEEPA路径受阻,转而启用较少使用的第122条,说明了美方维持强硬姿态与规避司法风险之间寻求“替代通道”。 影响:哪些关税可能停止、退税诉求或增多,成本仍主要由美方承担 就具体影响而言,按照美方行政令表述,凡依据IEEPA实施的涉及的关税将“尽快终止征收”。结合此前措施,美国自去年2月以来以IEEPA对华加征的新增关税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所谓“芬太尼关税”,税率10%;二是所谓“对等关税”,目前对华执行其中10%税率,另有24%暂缓。随着最高法院裁决落地,上述IEEPA项下关税面临被取消的结果。 更受关注的是既往征收税款的处理。尽管裁决与行政令未就退税作出直接安排,但按照美国海关相关规则,进口商通常可依法提出退税申请。考虑到关税负担在美国国内的传导机制,退税争议可能进一步发酵。研究机构测算显示,在既有关税水平下,外国出口商承担的关税比例在部分月份仅约一成多,意味着大部分成本最终由美国进口商、企业与消费者消化。关税“换名”并不改变“成本内化”的现实,反而可能在通胀预期、企业成本与供应链稳定性上形成新的扰动。 对策:以国内法“换壳”难掩规则冲突,诉讼风险与外溢效应上升 从政策操作层面看,美方宣称仍可依据《1930年关税法》《1962年贸易扩展法》《1974年贸易法》等继续加征关税。但这些法律工具均设有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与程序约束。以第122条为例,其适用前提是出现严重国际收支问题,并允许在限定期限内采取临时性关税或配额措施。国际收支并非仅由货物贸易逆差单项决定,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本流动等多项指标。美国长期存在贸易逆差的同时,也依赖美元地位带来的资本流入与金融账户顺差来实现外部平衡。若将“逆差叙事”简单等同于“国际收支根本性失衡”,法律与事实层面的支撑均可能不足,从而引发新的司法挑战,并加剧政策不确定性。 对外而言,频繁以国内法工具调整关税安排,容易冲击多边贸易规则与市场预期,增大全球企业的合规与交易成本。对内而言,关税反复叠加或更换依据,可能导致企业投资决策延后、供应链再配置成本上升,最终削弱其产业竞争力。 前景:关税难解结构性矛盾,经贸合作与规则路径更具可持续性 综合来看,美方在关税问题上从IEEPA转向第122条,短期或意在维持政策强度,但其合法性与经济效果面临双重检验。若美方继续通过“临时关税”乃至其他法条扩张关税工具箱,相关诉讼与反制性摩擦或将增多,全球经贸环境不确定性上升。 面对外部冲击,各方更需回到对话协商与规则框架,通过扩大开放、加强产业合作、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来处理分歧。对企业而言,应密切跟踪政策变动与合规要求,做好市场多元化与供应链韧性安排;对宏观层面而言,应继续推动互利合作,以稳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作为共同利益的着力点。

美国关税政策的此次转向,表面上是法律路径的调整,实质折射出单边保护主义与多边贸易体系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所言,“关税是最糟糕的税收形式”,其代价终将更多由实施国自身承担。在国际经贸秩序加速演变的当下,各国更需坚持合作与规则导向,共同完善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这既有助于应对短期政策波动,也是推动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