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基层推进中——仍存在“明知要保护——遇到损害却想自行处理”的矛盾;一些村民在庄稼受损、经济压力较大时,容易选择捕杀、设夹等方式“快速止损”,忽视禁猎期、禁猎区规定及保护对象范围,进而引发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邢某在禁猎期内前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涉及的村道附近麦地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猎夹猎捕4只亚洲狗獾,准备带回家制作獾油。其行为在民警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发现,现场及家中共查获猎夹5个,反映出非法狩猎工具在农村地区仍有流通和使用空间。 原因—— 从个体动机看,农业生产与野生动物活动空间交织,是诱因之一。邢某供述狗獾曾进入庄稼地“糟蹋玉米”,此前也猎捕过,并存在食用、售卖情况;在听闻獾油可用于治疗烧伤后,更促使其实施捕猎。从社会层面看,部分地区对“三有”动物、禁猎期制度、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等了解不足,“不是珍稀动物就能抓”“为自用就不算犯罪”等误区仍然存在。同时,农作物受损后的救济渠道不够顺畅,科学防护手段推广不足,容易让个别群众把“设夹捕猎”当成低成本办法。此外,猎夹等工具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既会对野生动物造成非选择性伤害,也带来公共安全隐患。 影响—— 在生态层面,亚洲狗獾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虽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稳定食物链具有作用。禁猎期制度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繁殖、迁徙等关键阶段,“少量捕猎”叠加也可能对局部种群造成长期影响。在法治层面,案件反映出基层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刑法相关规定的知晓度仍需提高,如不及时纠偏,可能出现“邻里相仿、效仿扩散”的风险。在社会治理层面,非法设置猎夹还可能伤及家畜甚至人员,农田及道路周边活动频繁,潜在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本案中,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并公开审理,对遏制类似行为、明确行为边界具有警示意义。 对策—— 依法惩治与精准普法需要同步推进。王益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结合“庄稼被毁、不了解法律”的现实,邀请辖区各乡镇代表旁听庭审,以案释法提升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治意识。庭审中,公诉人面向旁听人员说明“三有”动物的含义、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猎捕的具体情形、非法狩猎罪的构罪条件及法律后果,强化可理解、可对照的规则提示。法院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猎捕数量及后果等因素,采纳量刑建议,判处管制三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体现惩教结合的司法取向。 更重要的是,要将“事后追责”延伸到“事前预防”。一上,地方可常态化宣传禁猎期、禁猎区制度,用更通俗的方式讲清保护对象、禁用工具和举报途径,并纳入村规民约、网格宣讲和集中培训,减少“因不懂而违法”。另一方面,应推动农作物受损的综合治理,推广围栏、防护网、驱避器等非致伤性防护手段,探索保险补偿、救助基金、损失评估等机制,让群众在遭受损害时有可行的合法路径。对猎夹等禁用工具的生产、销售、流通环节,也要加强排查整治,形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态势,压缩非法狩猎的工具来源。 前景——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将从单一执法逐步转向系统治理。司法机关通过公开庭审、邀请旁听、现场释法,把个案转化为基层法治课堂,有助于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下一步,如能在更大范围内建立农业生产保护与野生动物保护相衔接的协同机制,打通普法、执法、救济、技术防护与社会参与,基层对生态保护的认同有望从“被动遵守”转向“主动共治”,野生动物保护的防线也将更稳固、更可持续。
这起案件表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离不开社会各方参与。司法机关以案释法——既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也通过法律教育纠正认识偏差,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生态保护观念。随着更多群众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保护防线才能真正筑牢。这也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并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可靠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