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起典型环保违法案件,某铸造企业因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被依法查处;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部分企业在环保责任履行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表明了生态环保部门严格执法、从严规范的坚定态度。 事件发生在2026年1月中旬。当月16日14时,马鞍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该市对不同污染排放等级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管控要求。被查处的铸造企业属于D级企业,在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涉气工序应当全部停产。 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组织开展了重点企业夜间检查。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铸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已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管控通知,但现场2台中频电炉仍在正常生产作业。此发现表明,该企业对预警通知视若无睹,明知故犯地继续排放污染物,严重违反了应急响应要求。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及多项环保法律规定。首先,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其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更是直接违反了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明确禁止性规定。 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这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1月23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批准立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这起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制度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关键举措。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调整生产计划,配合政府部门的管控措施,共同应对环境挑战。 从更深层次看,企业拒不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反映出三个问题:一是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对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二是企业对自身环保责任的理解有偏差,将短期生产利益置于环保义务之上;三是企业缺乏对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足够尊重和配合意识。 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执法体现了当前环保监管的新常态。从被动应付到主动规范,从轻微处罚到严厉处罚,执法部门通过典型案例通报、以案释法等方式,更强化了企业的法律底线意识。这种执法态度的转变,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提升环保合规水平。 面向未来,相关企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作为生态环保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将环保合规纳入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应当主动接收预警信息,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预警启动时能够迅速响应。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运行状态良好,为应急响应做好充分准备。
这起案件再次证明,生态环境保护没有法外之地。在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的背景下,企业必须转变发展理念,真正肩负起环保责任。只有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形成合力,才能筑牢蓝天保卫战的坚实防线,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