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减轻公租房建设运营负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注入长期稳定的政策支持。
此次延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广、力度大,贯穿公租房建设、运营、租赁全链条。
在土地供应环节,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降低项目前期成本。
在建设管理环节,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若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同样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在交易流转环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将旧房转让作为公租房房源时,只要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即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特别关注租赁双方的税负减轻。
公租房租赁协议签订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全部免除,经营管理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本身免征房产税。
对于承租家庭而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增加了保障对象的实际收益。
公告同时强化了政策执行的规范性要求。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对公租房租金收入实行单独核算,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将无法享受增值税和房产税的免征优惠。
这一规定既防止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又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投向住房保障领域。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日益增长。
公租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公租房建设运营成本高、回报周期长的特点,客观上需要政策持续扶持。
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实质上是通过减税降费方式,为公租房供给侧减负,激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从政策效果看,公租房税收优惠措施已实施多年,对扩大公租房供给、降低运营成本、稳定租金水平产生了积极影响。
此次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给予市场主体明确的政策预期,有利于各地统筹规划保障房建设,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
同时,政策与租赁住房市场发展、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目标相契合,体现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住房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民生福祉的高度重视,也为构建“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未来,如何在政策落地中兼顾效率与公平,持续优化住房保障资源配置,仍需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的协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