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公开隐私,法院判他得在朋友圈里公开道歉还要赔一点精神损失费

2022年5月,余某在社交软件上发帖,把王某当作空姐卖减肥药的事说了出去,还附上了王某穿着制服的照片。随后王某把余某的微博截图给发到了微信群和朋友圈里,把他的职业和单位都给抖搂了出来,还配文说公司竟然有这种人。后来到了2023年,王某又用另一个微博账号发判决书内容,再次把余某的名字、工作单位给曝光了。余某就以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理由把王某给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觉得余某的这些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王某没经允许就把它们给发到了朋友圈,这就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于是法院判王某得在朋友圈里公开道歉,还要赔一点精神损失费。王某不服气,就上诉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四中院觉得判断信息是不是隐私得看具体的情况、当事人愿不愿意公开还有传播后的结果。隐私信息的重点不在于是不是没人知道,而在于是不是权利人想怎么控制。因为民法典里说的隐私就是个人生活安宁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密空间、活动还有信息。这里的关键就是“不想让别人知道”。 王某把余某的信息范围给扩大了,把熟悉的圈子扩展到了社交媒体的公众视野里,这就违背了人家对传播范围的意愿,肯定会打扰到别人的生活安宁。就算是在熟人圈子里大家都知道了,这也不代表信息就不私密了。王某打着维权的幌子去公开别人的信息,这既不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也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北京市四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所以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对于这个案子来说,它通过弄清楚动态认定标准,推动了司法实践从“形式公开”变成“实质保护”。它否定了那种认为只要公开了就不算隐私的绝对观点,强调了信息的私密性要结合传播范围、主观意愿还有社会共识来看待。哪怕有些信息特定人群已经知道了,如果行为人扩大传播范围导致生活安宁受损了,那还是构成侵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勤缘说,“个人维权不能拿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当代价”,这就是这次案件的警示意义之一。王某拿“揭露真相”当借口去公开别人的隐私信息,法院认定他的行为不合法。这是为了回应数字时代对隐私保护的需求。在社交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很快也很难控制这个案件的判决强调了对“隐性隐私”(像职业、单位这些)的扩大保护。 这件事发生在2025年11月13日那天。《工人日报》(2025年11月13日 07版)报道了这个新闻记者是周倩。这起案件让余某跟王某陷入了纷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和判决。余某把王某给告到了法院因为对方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这个案子从2022年5月开始发生一直闹到了2025年才见分晓。在这个过程中王倩在社交平台上公开了别人的隐私信息并且配文辱骂对方。后来这个事情被传到了法院那里经过审理之后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必须要向余某赔礼道歉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于这个案子来说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它推动了司法实践从“形式公开”向“实质保护”转变。它明确了判断信息是不是隐私需要结合传播范围、主观意愿还有社会共识来看待。 这个案子是在2025年11月13日那天出现在报纸上的由《工人日报》记者周倩撰写的文章报道了这起发生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络侵权纠纷案。 这个案件从开始到最后都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线:2022年5月发生争执导致王某公开他人隐私;2023年再次曝光对方信息;2025年11月13日在报纸上刊登了这个新闻。 这个事情是从王某在社交软件上公开余某的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开始的后来就引发了一连串的法律纠纷。因为有争议王某就把余某的微博截图给发到了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导致余某的生活安宁受到了影响。 一审法院觉得余某的这些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所以王某把它们发到朋友圈里就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于是法院判他得在朋友圈里公开道歉还要赔一点精神损失费。但是王某不服气就上诉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四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判断信息是不是隐私需要看具体情况还有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还有传播后果。因为民法典里说的隐私就是个人生活安宁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密空间、活动还有信息所以核心就是“不想让别人知道”。 王某把余某的信息范围扩大到了社交媒体的公众视野里这就违背了人家对传播范围的意愿肯定会打扰到别人的生活安宁所以这就构成了侵权。因为在熟人圈子里大家都知道了并不代表信息就不私密了也不能说局部公开就不保护隐私了。 王某打着维权的幌子去公开别人的信息这既不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也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所以法院认为他的行为不合法应该承担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这个案件对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具有示范意义它推动了司法实践从“形式公开”向“实质保护”转变。因为它否定了那种认为只要公开了就不算隐私的绝对观点确立了“场景综合判定”规则明确了信息是否属于隐私需结合传播范围、主观意愿及社会共识判断。 这个案件通过厘清隐私信息的动态认定标准强调了对“隐性隐私”的扩大保护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回应了数字时代对隐私保护的需求因为在社交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具有瞬时性和不可控性。 所以最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勤缘表示“个人维权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这是该案的另一个警示意义就是王某以“揭露真相”为由公开他人隐私信息法院认定其行为不具备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