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笑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个判决再次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坚强决心。 经审理查明,陈笑波在2007年至2019年间,先后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在这些职位上,他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对应的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进而非法收受财物。从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陈笑波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陈笑波本应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却反而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严重违背了初心使命,破坏了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这充分说明,纪检监察干部并非天然免疫于腐败,必须将自身置于严格的监督约束之下,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陈笑波的悔罪态度和积极配合。陈笑波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同时,其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基于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中既严厉打击犯罪、又充分尊重人权的原则。 202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陈笑波案的审判表明了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从严厉惩处到制度预防,该案作为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典型案例,既展现了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