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合格证管理新规 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群众健康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实中,一些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意识不足、记录不完整、检测依据不充分,个别环节仍存“来源不清、责任不明、追溯不畅”等短板。随着农产品跨区域流通规模扩大、供应链环节增多,仅靠抽检和末端把关难以覆盖全链条风险,亟需以可执行、可追溯的制度工具,把责任压实到生产源头、落实到每一批产品。 原因:一上,农业生产主体类型多样,既有企业、合作社,也有大量分散农户和收购主体,管理半径大,标准执行差异明显;另一方面,禁限用投入品管控、用药用肥记录、风险自检等基础能力参差不齐,导致流通端常出现信息断点,“有没有、合不合规、谁来担责”难以及时说清。同时,部分地区产地端管理与市场端准入要求衔接不够顺畅,影响监管协同和执法效率。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办法》以规章形式更细化操作路径,着力补齐制度链条。 影响:《办法》明确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核心定位: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检测结果依法开具,对所销售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其意义在于把“产品合格”与“主体承诺”绑定:既为产品提供可核验的“身份凭证”,也让生产者责任可追溯、可追责,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置”更多转向“事前约束、过程控制”。 在管理范围上,《办法》明确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等7类必须实施合格证管理,覆盖生产、收购、销售、经营全环节。该范围设置兼顾风险导向与可操作性:上述品类与群众“菜篮子”“果盘子”“蛋白供给”密切有关,投入品使用频繁、流通次数多,建立合格证制度有助于市场端更高效识别来源信息。此外,野生菌、捕捞水产品、屠宰后的畜禽产品、生鲜乳和粮食不纳入管理范围,体现分类施策,避免“一刀切”增加不必要的制度成本。 《办法》还对违法情形及处置作出明确安排:对依法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未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开具、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或严重不规范、未按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行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处理,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通过“行政监管+信用约束”的组合机制,增强制度约束力,促使主体规范生产经营。 对策:制度落地关键在“能开、会开、愿开、可核”。对生产经营主体而言,应以合格证制度为抓手完善质量安全内控:健全投入品采购与使用记录,规范用药间隔期管理,按要求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开具依据真实可靠。对收购与流通环节,应强化凭证收取与留存,推动交易双方形成“凭证随货走、信息可追溯”的常态。对监管部门而言,可在执法检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检中加强合格证核验,推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促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标准协同;同时加大政策解读与培训指导,特别是面向小农户、基层收购点开展针对性服务,降低制度执行门槛。 前景:从时间安排看,《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并设置至5月1日前的新旧样式过渡期,期间新旧样式均可使用,逾期统一使用新样式。这一安排有助于各地完成系统切换、培训宣贯和库存消化,平稳推进制度升级。可以预期,随着合格证管理更加规范、信用约束更有力度、部门协同更加顺畅,农产品质量安全将进一步向“源头可控、过程可管、风险可防、责任可究”转变,既提升群众消费信心,也为优质优价、品牌培育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从传统监管到现代治理,从单一管理到多方协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既是制度完善,也是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具体举措。当每一批农产品都配有清晰可查的“安全凭证”,消费者的餐桌安全才能更有保障。这既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