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日前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对全省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分类、建设要求、并网管理等作出具体规范。该意见既是对国家能源局有关管理办法的落实,也回应了广东推进能源转型的实际需要。 分类管理是此次实施意见的重点。按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划分为四类。其中,非自然人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卫生所等农村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村内道路、小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在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的条件下,按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该分类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有助于推动乡村能源转型。 利用设施农用地上的工厂化栽培车间、养殖车间、连栋温室等农业建筑物建设的项目,在不影响原有农业用途、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30%等条件下,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该规定鼓励农业领域应用光伏,同时通过自发自用比例约束,提升项目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对于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的项目,以及部分满足条件的工商业厂房项目,可按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其中,工商业厂房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线路供电、每回接入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项目,或采取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项目,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反映了对不同场景的差异化管理。 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是监管的重要指标。实施意见明确,利用农业建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对于在国家能源局办法发布前已备案、且在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获得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意见的项目,如在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全部建成,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并网,不再对自发自用比例作强制要求。该过渡安排兼顾存量项目权益与新增项目的管理边界。 电网企业将加强对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的监测。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项目,将报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理,以确保规则落地。 项目调整管理同样被纳入实施意见。对办法发布前已备案、并在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如项目法人、项目类型、上网模式发生变化,或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出现重大变更,投资主体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更新相关信息,保障项目信息准确、管理衔接有序。 实施意见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间,广东省能源主管部门将结合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并对相关要求适时优化,为后续政策完善提供依据。
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需要在鼓励应用的同时,守住电网安全和资源利用效率底线。广东此次细化规则,表达出以规范促发展的信号:通过明确项目归属、强化消纳约束、完善并网与监管衔接,让投资有规则可循、建设有标准可依、运行可监测可纠偏。随着试行意见落地,分布式光伏有望在更稳定的制度环境中释放更大绿色价值,为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