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蓝天、碧水、净土的期待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改善成效不断显现,但违法排污、破坏耕地、侵占生态空间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一些区域生态安全风险点多面广,重点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产地的保护任务依然艰巨。
与此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等新领域快速发展,对规则体系、监管方式和司法供给提出新的要求。
如何以法治方式把生态保护的底线真正立起来、严起来,成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须回答的现实课题。
原因—— 一方面,传统粗放发展模式的惯性仍在,一些主体在成本压力、短期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呈现隐蔽化、链条化特征;部分区域跨界污染、生态破坏具有外溢性,单一行政区划内的治理容易出现“各管一段”的治理缝隙。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治理正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从单点整治向系统修复转变,要求执法司法在理念上更强调协同,在机制上更注重闭环,在证据规则、损害评估、修复验收等方面形成更可操作的标准体系。
影响—— 两高报告释放出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的鲜明导向: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环境违法犯罪,推动“不能破坏”的制度约束与“不敢破坏”的强力震慑同向发力。
数据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4.7万件,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3亿元。
一系列数字背后,是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是对“修复优先、系统治理”理念的实践落地。
代表委员普遍认为,生态司法正在经历深刻变革:从“办好一个案”向“治理一类事”延伸,从单纯追责向惩治、赔偿、修复、预防并重拓展,推动生态保护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塑形。
围绕长江、黄河大保护,秦岭、青藏高原等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以及黑土地保护等重点领域,“啃硬骨头”的力度不断加大,有助于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之间形成更稳固的制度平衡。
对策—— 一是以更完备的制度体系夯实法治基础。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体系化、集成化迈出关键一步。
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同步完善配套规则和技术标准,明确责任边界、证据规范、修复路径与验收机制,让可操作、可落地成为制度生命力。
二是以更精准的司法供给回应新问题新领域。
针对碳市场规范、排污权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新领域,应推动行政执法、行业监管与司法裁判规则衔接,强化专业化审判能力建设和案件指引,提升裁判尺度统一性与规则可预期性,为绿色转型提供稳定制度环境。
三是以更有效的联动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代表委员建议,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协作、跨区域协同与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损害评估、修复执行一体贯通,形成“发现问题—依法追责—修复到位—监督回访”的闭环治理,减少治理盲区与成本外部化。
四是以更可见的修复结果增强公众获得感。
完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坚持“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让破坏者付出应有代价、让修复效果经得起检验。
通过公开听证、修复项目公示、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升透明度,使生态修复“看得见、可持续”。
前景—— 随着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司法理念持续更新、协同机制逐步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将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在“十五五”时期,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的目标,法治有望在源头预防、过程监管、末端问责和生态修复全链条中发挥更关键的牵引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体系已较为完善,相关案例多次被国际数据库收录,表明以法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正不断丰富,也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可借鉴的制度方案与实践路径。
法治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以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承诺。
当前,我国生态司法正在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变,从个案处理向系统治理转变,这种全方位的法治护航,必将为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为永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让法治之光继续照亮绿色发展之路,让美丽中国的画卷在法治的笔触下更加绚烂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