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24年第67号公告同步废止。
该目录作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企业申领许可证、海关通关审核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协同,是落实出口管制制度、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
问题:在国际安全形势更趋复杂、关键技术扩散风险上升背景下,两用物项具有军民两用属性,既服务产业发展与国际贸易,也可能被用于敏感用途或被转用于非和平目的。
对其进出口实施清晰、可执行、可追溯的许可管理,既是依法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合规经营、稳定贸易预期的现实需要。
目录是否与最新法律法规、管制清单、税则结构相匹配,直接影响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企业遵从成本。
原因:此次目录调整,主要基于制度衔接与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一方面,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管理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保持一致,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升执法透明度与规范性。
另一方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进出口税则每年动态更新,目录作为许可管理的操作层工具,必须随之调整,避免因编码、分类或表述不一致造成执行偏差。
此外,目录调整也有助于在监管资源有限条件下更精准识别高风险领域,把监管重点聚焦在关键敏感物项与技术上,提升风险防控的前置性。
影响:一是有利于提升监管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目录与清单、税则以及许可管理办法更紧密衔接,可减少企业在商品归类、许可判断、材料准备中的不确定性,降低因理解偏差造成的通关延误与合规风险。
二是有利于强化安全底线。
通过对两用物项实施许可证管理,推动“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核、交易链条合规管理进一步落实,有助于防范物项技术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违反国际防扩散义务的风险。
三是对企业提出更高合规要求。
尤其是涉及敏感材料、关键设备及特定技术的经营主体,需要更关注制度变化带来的申报口径、材料要求和内部控制调整,提前评估订单履约与供应链安排,避免政策窗口期产生业务波动。
四是对跨部门协同提出更明确的操作路径。
公告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环节明确提出,进口经营者需按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再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体现出对特定高敏感物项实行“审批—许可—通关”闭环管理,有利于压实各环节责任。
对策: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加强政策解读与执行指引,围绕目录调整点、商品归类规则、许可申请要件、常见误区等形成可操作的公开说明,提升政策可达性;同时推进数据共享与流程协同,压缩不必要的重复提交,提升许可审核与通关效率。
对企业而言,应尽快开展合规体检,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对照新目录梳理涉两用物项的产品清单与技术输出场景,明确是否纳入许可管理;二是完善交易审查和客户尽调机制,强化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核验,建立异常交易识别与报告流程;三是优化内部流程与人员培训,将归类、申报、合同条款与交付节点纳入合规控制,必要时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减少因理解差异引发的经营风险。
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主体,还需特别关注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与许可申请的时间衔接,合理安排采购与物流计划。
前景:从发展趋势看,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将持续朝着“动态调整、精准监管、协同治理、便利合规”方向演进。
随着高端制造、先进材料和数字技术快速发展,跨境技术流动形态更加多样,监管将更强调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并通过规则明确化、流程数字化提升执行效率。
对外贸主体而言,合规将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能力之一。
提前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合规体系、提高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将有助于在复杂环境下稳订单、稳预期、稳链条。
出口管制制度的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新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发布,既体现了国家在维护安全与促进发展之间的有机统一,也彰显了我国在完善对外经贸管理制度上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随着新目录的正式实施,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管理将进入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新阶段,这对于保护国家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和维护国际秩序都将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