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强化直播电商监管 流量管控与数字人主播纳入新规

围绕网络交易与直播电商治理,市场监管总局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对两项监管制度作出系统阐释,释放出以规则透明化、责任明晰化、处置工具化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信号。

两项办法分别从“平台规则如何制定执行”“直播电商如何依法合规运营”切入,直指当前行业高频争议点与风险点。

问题——平台规则争议频发、直播电商乱象仍有抬头。

近一段时间,平台内经营者对“仅退款”“全网最低价”等规则的随意性、选择性执行反映集中;部分平台通过规则设置形成变相收费、滥施处罚、会员权益“暗改”等情况,影响商家预期稳定与消费者体验。

直播电商方面,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组织刷单炒信等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机构通过“流量操盘”放大违法成本外溢。

与此同时,数字人主播等新技术应用快速扩散,如缺少边界与标识,可能被用于遮蔽真实身份、制造信息误导,成为传播虚假内容的技术外衣。

原因——规模扩张与治理能力不匹配、利益驱动叠加技术变量。

平台经济发展迅速,规则体系在不断迭代中易出现“效率优先”倾向:一方面,为追求转化率、复购率等指标,平台可能通过规则强化对商家经营的干预;另一方面,复杂规则的制定、解释与执行权高度集中,外部监督与内部制衡不足时,容易出现执行不透明、申诉不畅、责任不清等问题。

直播电商链条更长,涉及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及供应链多方主体,若准入、审核、交易留痕与售后机制不完善,违法违规更易在“短链路、快节奏、高曝光”环境中被放大。

数字人等生成技术的加入,则进一步降低内容生产门槛,使识别难度上升、追责链条拉长。

影响——既关乎市场秩序,也关乎消费信心与创新预期。

平台规则失衡会挤压中小商家生存空间,削弱公平竞争,甚至诱导“劣币驱逐良币”。

对消费者而言,规则不透明与虚假宣传将抬高维权成本,损害对网络消费的稳定预期。

对行业而言,流量分配与处罚机制若缺乏规范,可能导致合规经营者“怕做、难做、不敢做”,抑制高质量供给;技术应用若缺少边界,则可能反噬创新生态,带来信任危机与治理成本上升。

对策——以规则公开透明为基础,以处置工具完善为抓手,压实各方责任。

针对平台规则治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平台应持续公示规则或链接,内容应清晰易懂,并对收费、争议解决等重点条款作显著提示。

程序性约束成为关键:制定或修改一般规则需至少提前7日公示,修改重要规则需提前15日公示;规则出台前应在网站、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归纳整理各方建议,对合理意见应吸收采纳,对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与此同时,对负面管理措施提出更明确要求——平台采取降权、限制等措施,尤其涉及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应充分告知依据并提供申诉渠道;会员服务规则变更须在续费前向消费者充分提示权益变化。

办法还强调对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规则,应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座谈、问卷等方式吸纳意见,推动从“平台单向制定”向“多方参与共治”转变。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不合理限制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罚款”、减损会员权益等行为,办法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为纠治“规则即权力”的滥用提供制度依据。

针对直播电商治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管人、管货、管行为”为主线,强调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帮助实施误导性宣传。

结合行业特点,监管手段更趋“可操作”:当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违法情况通报平台后,平台应对相关主体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意味着对直播电商的治理不再局限于事后处罚,而是强化对违法行为传播扩散的即时阻断,提升治理的时效性与震慑力。

办法同时覆盖私域直播等新场景,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依其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服务内容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减少监管空白与责任空转。

对数字人直播,办法提出应对使用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推动“可识别、可追溯、可问责”,防止技术被滥用为虚假信息的遮蔽工具。

前景——制度约束将促进行业从流量竞争走向质量竞争。

两项办法的落地,有望推动平台治理从“看结果”向“管过程”延伸,从“单点整治”向“体系化规范”升级。

短期看,平台需要完善规则管理流程、证据留存与申诉机制,直播电商平台需建立对通报信息的快速响应与处置闭环;中长期看,规则透明、责任清晰将降低交易不确定性,促进商家以质量、服务与创新获得稳定回报,消费者也将获得更可预期的权益保障。

随着标识、提示、审核与追责机制逐步完善,数字人等新技术在直播电商的应用将更趋规范,向提升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丰富消费体验的方向释放正向价值。

平台经济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发展关系千万市场主体生存与亿万消费者福祉。

此次两项新规的实施,不仅是对既有问题的集中整治,更是构建长效治理机制的制度探索。

唯有持续完善规则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才能让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真正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引擎。

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限制发展,而是通过公正透明的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让技术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让市场活力充分释放,这考验着监管智慧,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