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遭遇电动车租赁纠纷 归还数月后被扣费引争议

近日,西安市民王先生遭遇电动车租赁纠纷,引发对共享租赁行业规范运营的关注。

据了解,王先生于2025年10月24日在西安市雅迪智租门店租赁一辆电动自行车用于外卖配送,月租金为599元。

仅使用七天后,因家中有事无法继续使用,王先生主动前往门店办理归还手续。

在归还过程中,王先生按照门店人员指示将车辆放置在门口,并被告知合同已解除。

为保留证据,王先生现场拍照记录。

双方对此次交易的处理似乎已告一段落。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时隔四个月,即2026年2月27日,王先生的账户再次被自动扣款597.60元,扣费说明为"第二期租金"。

这一突如其来的扣费让王先生感到困惑和不满。

根据双方签订的《电动车租赁合同》,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按月计算,最低租期为一个月,实际租期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不予退还。

同时,王先生还在某支付平台上签订了相关租赁协议。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租金分三期支付,用一期交一期。

按照这一约定,王先生已支付首月599元租金,在合同解除后不应再产生额外费用。

对于这笔扣费,商家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门店工作人员表示,扣除的200余元并非租金,而是车辆换锁及方向助力维修的费用。

商家声称,王先生在门店更换过车锁,工作人员当时已告知需要挂账处理;车辆助力系统也确实出现问题,门店人员已向王先生说明情况。

商家最终同意退款300元,但坚持维修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

然而,王先生对此提出质疑。

他强调,车辆归还时完好无损,自己在现场要求门店人员进行检查,且合同已当众解除。

如果确实存在维修费用,为何没有在还车时当场确认、出具验收单据或明确告知扣费事项,而是在数月后才进行扣款?

这种做法显然缺乏透明度和合理性。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对此案进行了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物返还并验收无误后租赁关系终止。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商家时隔数月扣除租金,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根据,构成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应当全额返还。

关于商家主张的维修费用,赵良善律师指出,若还车时未当场确认损坏情况、未出具验收单据、未明确告知扣费事由,事后单方面扣款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还车验收单、维修凭证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为维护自身权益,赵良善律师建议王先生采取分步骤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与商家进一步交涉,要求其提供完整的还车验收单、维修凭证和扣费依据,同时要求关闭自动扣款功能,并妥善保存合同、扣款记录、还车照片等关键证据。

其次,若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拨打12315热线或向政府部门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寻求行政调解。

最后,如调解仍未成功,可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及《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程序,向租赁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回款项。

这起纠纷反映出共享租赁行业在验收机制、费用确认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许多租赁企业在消费者还车时缺乏规范的验收流程,没有出具正式的验收单据,也未能清晰告知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这种不规范的做法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也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不信任。

同时,自动扣款机制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

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往往对自动扣款的具体规则理解不足,商家则可能利用这一机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扣费。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笔扣款背后,考验的是租赁服务对规则、证据与流程的敬畏。

让消费者“用得放心、退得明白、扣得有据”,不仅是企业服务能力的体现,也是新业态走向规范发展的必由之路。

围绕合同终止、验收标准、费用透明和扣款授权建立更严格的闭环机制,才能在便利与安全之间取得更稳妥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