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存在的"背靠背"付款模式,正面临司法层面的根本性质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月22日公布的这起典型案例显示,某集团在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将自身付款义务与上游发包方付款进度捆绑,约定"付款比例不超过发包方支付比例",这种转嫁商业风险的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案件回溯至2021年7月,双方在码头泊位建设项目中约定:若发包方延迟付款,工程公司需无条件接受集团同步延迟,并给予6个月宽限期。
2022年11月工程验收后,集团以发包方未全额付款为由拖欠270余万元工程款。
一审法院曾按87%的发包方付款比例判决部分支持诉求,但二审法院突破合同表面约定,直指条款本质问题。
司法分析指出,此类条款具有三重危害性:其一,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禁止性规定;其二,扭曲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使弱势中小企业承担双重风险;其三,变相延长法定付款周期,成为拖欠账款的制度性漏洞。
湖北高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明确否定"以第三方支付为前提"条款的法律效力,将付款期限重置为工程结算确认之日。
该判决释放出多重政策信号:在操作层面,确立"背靠背"条款司法审查标准;在制度层面,推动构建平等市场主体关系;在宏观层面,呼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部署。
数据显示,湖北省2023年通过专项司法行动已清理拖欠账款超50亿元,本案判决进一步强化了"付款责任不可转移"的司法导向。
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例的创新价值在于:首次将"背靠背"条款纳入《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审查范畴,同时衔接《中小企业促进法》第53条,形成保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法律合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家指出,判决书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风险分配合理性等要件的论述,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规则。
合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及时支付是商业往来的底线。
以典型案例否定不当“背靠背”条款,不只是对个案权益的修复,更是对交易规则的明确与对市场预期的稳定。
唯有让守约者得偿、让违约者担责,才能把资金链条的“堵点”变成营商环境的“通点”,为中小企业轻装上阵、为高质量发展增添更充沛的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