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确立投资“锚尺”约束风格漂移 2026年3月起施行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重要“参照系”;作为基金管理人依据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它通常由指数、合约价格、利率等要素构成,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之一。基金运作中,业绩比较基准承担着明确产品定位、梳理投资策略、反映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功能,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然而,当前中国公募基金行业在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和使用上仍存在不规范情况:部分产品的业绩基准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匹配不足,投资风格表述不够清晰;有的基金管理人对业绩基准变更管理不严,调整缺乏必要约束;基金销售机构和评价机构在展示、使用业绩基准时也缺少统一标准。这些问题影响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准确认知,也削弱了业绩基准应有的约束与指引作用。为回应上述问题,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该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从多上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首先,指引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突出其使用的严肃性与稳定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及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以减少基金管理人任意调整的空间。其次,指引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管理责任,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及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对应的安排将业绩基准的确定提升至公司管理层决策层面,有助于提升决策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同时通过监督机制要求基金经理投资行为与既定投资风格保持一致。再次,指引完善外部约束机制,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与运用,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多方参与的监督框架,形成对业绩基准使用的更全面约束。为确保平稳衔接,证监会为存量产品设置了一年的实施过渡期。对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及其他内容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的产品,基金管理人可过渡期内完成调整与完善,为行业预留适应时间。该举措预计将对公募基金行业产生持续影响:一上,更规范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投资者更准确理解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收益特征,降低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更严格的约束将促使基金管理人围绕既定策略运作,减少风格“漂移”,提升产品透明度与可信度。长期看,这将推动公募基金行业朝着更规范、更透明、更专业的方向发展。

作为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制度环节,《指引》的落地有望重塑公募基金的价值评估框架。当每只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都成为经得起检验的“诚信标尺”,不仅有助于引导投资者形成长期理财理念,也将促进“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清晰—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市场资源配置更高效”的良性循环。在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这项改革说明了监管对关键环节的精细化治理,也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提供了新的实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