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方式引发了讨论:税法和会计到底谁说了算?从税法角度看,评估增值并不一定需要征税,只有把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才是规定。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特别批准,否则评估增值只能作为企业内部的盈利,不影响税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有规定,评估增值并不涉及所有权转移,不需要视为销售行为,因此增值税也不会过问。企业自行将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记录在账簿中,只会让账面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就给企业带来了新的风险。 会计制度的视角则是老规矩一刀切:只能减值不能增值。《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只能计提减值准备。评估增值连台账都无法记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了成本计量和不计提减值的原则,小企业根本没有处理评估增值的空间。 只有在企业改制或兼并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才允许企业进行资产调账。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将评估增值调账;企业兼并时,如果被兼并方保留法人资格,评估增值也可以入账。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报表使用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新企业”的起点。 总结来看,企业要想合法落地评估增值,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改制或兼并的条件。在日常经营中自行调账只会增加账税差异和审计与税务风险。从税收方面来说,只要所有权没有转移,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无需关注。从会计方面来说,在老制度下没有必要浪费力气去处理这个问题。在新准则下抓住改制和兼并这两条生路才是关键。把规则吃透才能让资产评估增值真正为企业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