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选聘、维修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理应由业主大会集体决策;然而,一些业委会却绕过法定程序,以"暗箱操作"方式独断专行,引发业主不满和法律纠纷。 问题的症结在于程序违法。据反映,涉事业委会在组织招投标时,既未提前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授权,也未向业主公示招投标流程,更未征集业主意见,全程操作不透明。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现代物业管理的民主决策原则,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从法律层面看,这个行为存在明显的越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不得超越法定范围自行决策。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谷伟律师指出,业委会的招投标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越权履职。业主作为小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依法享有共同管理权和财产权。业委会未经授权私自开展招投标,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对应的规定,以违法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侵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业委会违规作出的招投标决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针对此类问题,法律专家建议业主采取多层次维权策略。首先,业主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业委会发布的招投标通知、会议记录、沟通记录等材料,用以证明其未履行法定程序、越权操作的事实。其次,可向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住建部门投诉,要求相应机构调查核实并责令业委会改正。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因为行政部门的介入往往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避免问题深入扩大。若行政投诉无果,业主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业委会违法招投标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一点是,单个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其维权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对于保护业主权益至关重要,意味着业主不必等待集体行动,可以主动出击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这也对业委会形成了有力的法律制约,促使其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
小区治理的难点不在于"做不做事",而在于"按不按规矩做事";物业选聘、资金使用等事项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程序正义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获得信任与凝聚共识的前提。让每一次决定都经得起公开、监督与检验,才能把矛盾化解在规则之内,把社区治理的根基筑牢在法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