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快完善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效显著

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迎来制度层面的新进展;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先行判决,判赔金额7.7亿元,覆盖4.3万余名受损投资者。该案成为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案之后,我国第三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完成实体审判的案例,显示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正向纵深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机制,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集中代表维权,有效降低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数据显示,自2020年新《证券法》确立该制度以来,全国累计启动5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合计超过百亿元。制度运行的背后,是监管与司法的联合推进。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沈阳中院受理的锦州港虚假陈述纠纷案中,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后,主动申请转换诉讼程序,具有代表性。这类实践既呼应新“国九条”关于强化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的要求,也推动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更顺畅衔接。,多元化解机制也在加快完善。12月30日,五矿证券针对广道数字虚假陈述事件设立2.1亿元先行赔付基金,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该模式由责任主体先行补偿、专业机构监督执行,与司法救济形成互补。统计显示,自2013年万福生科首单先行赔付案例以来,我国累计设立9只赔付基金,总规模超过30亿元。分析人士指出,有关机制仍有优化空间:一上,应继续完善特别代表人案件筛选标准,聚焦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需要提升投保机构与地方司法机关的协作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证监会表示,将持续支持投保机构依法履职,推动形成“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的综合追责体系。

从特别代表人诉讼到先行赔付基金,证券纠纷化解正由“点状推进”转向“体系化运行”;在法治框架下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加快纠纷处置,是稳定市场预期、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支撑。随着协同治理机制继续完善,投资者保护将更具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也将更加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