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的一天,某航空公司APP上弹出了一个活动信息:只要乘客去贵州进出港,就能凭借登机牌在手机上预约6瓶53度500毫升的茅台,每瓶1499元。李先生觉得这个活动太划算了,就立马在手机上点了下单。按照规则,他在2019年11月23日到30日期间往返贵阳坐了13次飞机。不过在这7天里,李先生虽然手里拿着13张有效的机票,结果每次预约的时候却都没成功。客服那边说是活动预约的名额每天有限,所以不是每一次乘机都能成功预约。李先生觉得这就是航空公司在规则上加的限制条件,不就是想让他掏钱买酒嘛,于是就把航空公司告到了上海一中院。一审的时候,法院审理发现李先生手里有9张符合条件的机票。主要争议点就在于活动的第四版规则里写了一句:不保证乘客乘机后都能成功预约提酒。法院觉得前三版的规则里根本没提到这个问题,第四版突然加上了这样的条款,但是又没说明清楚到底会有多少人抢不到名额,这就等于把成功率完全交给航空公司自己说了。这种做法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后判航空公司给李先生交付52瓶茅台。不过这个判决航空公司不服气,又上诉到了上海一中院。二审的关键问题就是格式条款到底有没有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庭审中李先生承认自己每版规则都看过,也注意到了第四版新增了“不保证成功”的提示。法官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看到过就必须接受”,但这并不等于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法官还说航空运输合同最重要的权利是把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而不是“一定买到茅台”。预约权只是运输合同里的一个附加福利。航空公司在活动全程反复提示了“仅提供预约机会”,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这次活动规则里写着“每日限额”,并不是强制要求乘客必须预约;而且李先生之前还连续成功预约了50多次说明名额一直都在放呢。二审法院最后认定第四版活动规则是合法有效的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大家说格式条款并不是一概无效关键是看合同性质和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公平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