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基层自治组织权责清单 明确92项村(居)委会履职事项

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近日调整印发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是对基层自治制度的一次重要规范和完善。

这份目录通过系统梳理,将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分为两个层次,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学态度。

基本工作事项是村居委会的核心职能。

据了解,这类事项共47项,涵盖了村居自治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

其中包括召集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并执行其决议,这是村居自治的民主基础;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党和国家政策,体现了基层组织的政治立场;保障妇女权益、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反映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这些事项共同构成了村居委会依法自治的基本框架,是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支撑。

协助工作事项则是村居委会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清单中列出的45项协助事项,涵盖家庭教育、群防群治、突发事件应对等多个领域,反映了基层组织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然而,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界定协助的边界和责任分工。

这份指导目录的创新意义在于对协助工作的明确定位。

在协助事项中,村居委会的职责被界定为沟通联系、协助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反映诉求、了解情况,以及发现报告和政务服务的辅助性工作。

这一界定有效避免了村居委会被行政负担"吞没"的现象,保护了基层自治的独立性。

同时,指导目录明确指出,提出协助要求的党政群机构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村居委会不再是孤立地承担行政负担,而是在明确的指导和支持下参与社会治理。

从问题导向看,多年来基层自治组织面临的"行政负担过重"问题由来已久。

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往往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推给村居委会,导致村干部疲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开展自治工作。

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基层自治的活力,也影响了基层治理的效能。

山东的这份指导目录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直接回应。

从制度设计看,这份目录体现了对基层自治本质的深刻认识。

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根本职责是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村居民的民主权利。

通过明确工作事项清单,既能保护村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又能引导其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参与社会治理。

这种平衡的实现,需要党政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施设备、培训指导和人员经费等保障,这体现了对基层组织的真正尊重和支持。

从实践效果看,这一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通过明确事项清单,可以让村居干部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责范围,避免越位或缺位;可以让村居民明确了解基层组织的工作内容,便于监督和参与;可以让党政部门明确了解如何与基层组织合作,形成治理合力。

这种透明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基层治理体系。

同时,这份指导目录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随着社会治理需求的增加,如何平衡基层自治与行政协助的关系,是全国各地都面临的课题。

山东的探索表明,通过制定清晰的工作清单,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

基层治理的关键在于把职责讲清、把资源配足、把协同理顺。

以工作事项清单明确边界,是推动依法治理、减负增效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让“应尽之责”有依据、“协助之责”有边界、“保障之责”能兑现,基层组织才能轻装上阵、更好凝聚群众力量,在服务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发挥更坚实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