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与驾驶叠加,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68号,以严某聪毒驾肇事案为切入点,对类似案件的定性与裁判尺度作出明确指引。案件事实令人震惊。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严某聪在短短6小时内三次吸食毒品。受毒品影响,他出现幻觉和妄想,自述产生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等幻觉。在这种精神状态下,严某聪仍驾驶汽车上路。上午9时许,他在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路段撞击一辆摩托车,致驾驶人杨某死亡。为逃避追究,严某聪加速逃离,在距事发地约950米处以时速99公里连续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杨某梅、吴某、梁某三人死亡,另致一辆汽车损失18万余元。严某聪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尿液检测呈毒品阳性。 从法律定性看,本案焦点在于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严某聪辩称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意见继续阐明了定性依据:行为人明知吸毒后可能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明知驾车上路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毒后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他人,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认定表明了对毒驾行为的明确否定。吸毒后驾车不仅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更因其高度社会危害性而被严肃评价。与一般交通肇事不同,毒驾具有明显的自陷性:行为人明知毒品会削弱判断力和反应能力,仍选择驾车上路,这种明知而为显著放大了风险与后果。法院的判决也据此作出更为严厉的评价。 从处罚力度看,严某聪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吸毒属于违法、自陷行为;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从严惩处。当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时,应依法适用死刑。本案造成4人死亡,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死刑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底线要求。 该案例的发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明确了毒驾肇事案件的处理原则,为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依据,也向社会释放清晰信号:毒驾不是一般违法,而是可能触及严重刑责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从预防角度看,该案警示作用强烈。毒品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对个人身心的侵蚀,更在于可能引发的公共风险。一次吸毒决定,可能在瞬间改变多个家庭的命运。严某聪案表明,毒品使用者一旦驾驶,危险并非抽象概念,而是随时可能转化为现实后果。由此需要加强毒品预防教育,提高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同时完善对驾驶人的毒驾检测与管理,尽早发现和阻断风险。
道路交通安全既关乎民生底线,也关乎法治底线;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不仅回应个案,更是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则:对明知风险仍以高度危险方式驾车并冲撞他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与对规则的坚守。让违法者承担与其行为相匹配的代价,并将预防措施前移、治理链条做实,才能共同守护道路安全与公共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