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集体土地都有份”转变为“使用土地要拿证”,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复杂得很。过去的土地,国家不拿,个人也不全拿,“集体共有”才是真正的归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说得很清楚,城市郊区以外的土地,除了法律另外规定的,都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同样归集体所有。简单来说,集体共有这种方式才是最恰当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究竟是怎么来的呢?那是1982年以前依法征地,还补过安置费;或者是1962年以前的老协议一直没取消;或者是1982年以前本集体自己搞生产、自销产品;还有领导一句话把地划了给企业使用;以及撤销单位留下的空地继续“躺平”;还有那些补过地价或者调整过土地的老资格。 宅基地的话有三种方式:村里拨一块宅基地给你建房就合法了;私有房产转移给别人时,老宅基地也跟着过户;还有继承或买房附赠时顺带继承或购买宅基地。 农业用地的情况是这样的:签承包合同把地分给农民;转包把自己承包的地转手给别人耕种;四荒拍卖是把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公开招标卖出;还有有偿开发是先交钱再开发。 现在面临的新问题很多:三十年过去了,“无证用地”的现象依然存在;宅基地出现了一户多宅和超占面积的矛盾;四荒拍卖地块后续开发资金跟不上。 政策还是那个政策——“依法登记、确权到户”还是必须坚持。只要弄清楚来源、用对形式、守住红线,集体土地就能在法治轨道上继续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