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立法强化湿地保护 为国际湿地城市筑牢生态屏障

济宁湿地资源禀赋突出、类型多样,湿地总面积稳定255万亩以上,现有重要湿地7处;其中,南四湖国际重要湿地是我国淮河以北面积较大、保存较好、结构相对完整的淡水草型湖泊湿地,在区域生态安全、水资源调蓄、生物多样性维持等很重要。近年来,济宁入选国际湿地城市,持续争取并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的黄河下游湿地(山东段)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湿地保护与修复治理工作不断深化。鉴于此,《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当地湿地治理从项目推动、部门协同迈向更稳定、更可预期的法治化轨道。 一、问题:保护压力与发展需求叠加,亟需统一规则 从现实情况看,湿地作为水陆交错的生态系统,既是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常与农业生产、城镇建设、交通水利工程、文旅开发等活动发生交集。一些地区在用地扩张、资源开发、生态旅游热度上升等因素叠加下,湿地保护面临边界不清、责任分散、利用方式不规范等风险。同时,济宁拥有人工湿地、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等特殊类型湿地,形成过程与生态功能差异明显,管理规则需要更有针对性。如何在“严守生态底线”与“满足合理利用”之间建立清晰可执行的制度框架,是条例出台的现实指向。 二、原因:从“要我保护”向“依法保护”转型的内在要求 湿地保护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文旅等多部门,若缺少制度牵引,容易出现职责交叉或监管空档。随着国际湿地城市建设加快,社会公众对生态品质、环境福祉的期待提高,治理体系亟须以法规明确权责、规范程序、强化约束。此外,国家层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法治方式保障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也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方向。济宁启动条例制定工作,正是把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把阶段性治理成果固化为长期机制的必然选择。 三、影响:补齐制度短板,提升保护修复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水平 《条例》共31条,围绕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及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重点体现在三上。 其一,压实责任、守住底线。《条例》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并提出湿地资源总量控制要求,有利于把保护责任从“部门任务”转化为“政府责任”,推动形成目标明确、可考核、可追责的工作闭环。 其二,规范利用、推动产业优化。《条例》对湿地利用原则以及产业优化、生态旅游等对应的事项作出规定,并对重要湿地与一般湿地的利用活动实行分类指导,有助于严格保护前提下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避免“一刀切”式管理,也防止无序开发侵蚀生态本底。 其三,突出地方特色、完善类型化治理。《条例》结合济宁湿地资源结构,从市级层面细化人工湿地与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回应了本地治理中“类型多、差异大、标准不一”的实际问题,为因地制宜实施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提供制度支撑。 四、对策:以配套落实和执法监管确保“纸面规定”落到“地面治理” 条例落地见效,关键在执行。下一步需在三上形成合力: 一是加强宣贯培训与公众参与。通过多渠道普法宣传、面向基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企业的政策培训,提高全社会对湿地红线意识、行为边界的认知度,推动形成共治格局。 二是细化配套制度与技术标准。围绕湿地分级分类管理、利用活动负面清单、生态旅游承载量控制、修复工程评估与监测等环节,尽快完善配套措施,提升可操作性,减少执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三是强化执法监管与全过程监督。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提升巡查监管、生态监测和案件查处能力,对破坏湿地行为依法追责;同时将修复成效纳入评估,推动治理由“末端执法”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修复”转变。 五、前景:以法治护航“美丽济宁”,释放湿地多重价值 随着条例实施,济宁湿地保护将更强调系统治理与长期稳定。可以预期,湿地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将有助于稳定生态空间格局,南四湖等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有望深入巩固;在修复工程科学实施、利用活动规范引导基础上,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等绿色业态有望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更重要的是,条例为国际湿地城市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将湿地保护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在地方层面更紧密衔接,为区域生态安全与民生福祉提供长期支撑。

湿地是城市生态文明的试金石。济宁通过立法保护255万亩湿地资源——既是对自然的守护——也是对未来的投资。从资源保护到制度创新,这部条例表明了城市绿色发展的决心,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法规出台只是开始,关键在于持之以恒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