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退休返聘群体的工伤保障缺口如何填补。
随着服务业、社区物业、餐饮文旅等行业用工需求上升,越来越多退休人员选择继续就业,从事保洁、保安、帮厨、财务等岗位。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或因制度限制,倾向于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然而,一旦发生摔伤、交通意外等事故,劳动者和企业常会陷入“能否认定工伤、费用由谁承担、赔付是否足额”的争议。
对劳动者而言,担忧保障不确定;对小微企业而言,轻则数千元医药费,重则工亡、工残赔付压力显著,甚至可能影响经营稳定。
原因——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责任边界不一。
业内人士指出,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担企业赔付压力,但其保障范围、理赔条件、责任免除与赔付标准均由合同约定,具有“补充性、选择性”的特点,难以替代以法定责任为基础的工伤保险。
一些岗位存在高频小风险与低频大风险并存的特点,商业保险可能出现赔付项目不全、标准不足、争议处置链条长等情况。
同时,部分用人单位在协议中设置“发生意外单位概不负责”等条款,试图规避责任,但这类做法既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也容易在纠纷中引发更大法律风险。
影响——既关乎劳动者权益,也关乎企业用工可持续。
超龄劳动者多从事体力劳动或环境风险较高的岗位,且身体机能、慢性病等因素可能使事故后果更为严重。
若保障缺位,容易导致劳动者因担忧风险而减少就业意愿,用人单位也可能因顾虑潜在赔付而缩减岗位供给,进而影响服务业和民生领域的稳定用工。
与此同时,工伤纠纷处理周期长、证据要求高,若事前未形成清晰的用工管理与安全记录,企业可能面临诉讼成本与声誉风险双重压力,劳动者也可能面临医疗与生活保障的不确定性。
对策——制度性安排明确“可参保、应参保”,以法定保障托底。
为回应上述痛点,辽宁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
政策要义在于打通参保通道,使超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相关医疗费用和赔偿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规支付,保障水平与在职职工基本一致,从制度层面实现“风险社会化分担”,降低企业单体承担大额赔付的概率。
在具体落实层面,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在参保之外同步完善管理措施:一是合同与用工关系要明确,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务协议或相关用工文件,厘清岗位职责、工作时间、报酬结算与安全管理要求;二是强化健康与岗位适配管理,可要求劳动者提供近3至6个月体检报告,在尊重隐私与合法合规前提下评估是否适合高风险岗位,减少因健康隐患引发的事故;三是完善岗前培训与过程留痕,针对高处作业、清洁防滑、厨房用火用电、冬季上下班通勤等场景开展安全培训并留存记录,形成可追溯的管理链条;四是持续排查隐患,特别是景区、山地、雨雪天气等特殊环境下的通行安全、地面防滑、照明与警示标识,推动事故预防前置。
对于“免责条款”式的规避做法,法律界人士强调,企业对劳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企业过错导致损害,仍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任何事先概括性免责都难以成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前景——从“能不能保”走向“怎么保得好”,推动更公平、更稳定的用工环境。
随着试行办法落地,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将更具确定性,用人单位也能通过法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有利于促进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范发展。
下一步,政策效能的释放还需要配套宣导与服务跟进:推动企业“应知尽知、应保尽保”,同时引导劳动者提升风险意识,主动了解参保情况;鼓励在工伤保险基础上合理配置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形成“法定保障托底+商业保障增厚”的多层次防护;并通过数据监测与典型案例宣传,提升基层用工合规水平,减少纠纷发生。
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完善。
这一政策创新既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反映了社会发展对制度适应性的要求。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如何让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获得应有的保障,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公平问题。
辽宁省的这一举措为全国提供了有益借鉴。
但制度落地的关键在于执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都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责任,真正让这一制度成为保护超龄劳动者的有力盾牌,为他们的工作安全和生活保障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