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和传媒公司到底能不能算作劳动关系?

咱们先来聊2024年的事儿,关于网络主播和传媒公司之间,到底能不能算作劳动关系,这可是个大问题。就拿这个李某来说,他跟天津某传媒公司的合同,到底算不算数?人社部以前有个规定,说要定劳动关系,得看双方是不是合格的主体,规章制度管不管得着人,钱是不是按规定发的。这就好比一个老板雇个伙计干活,不签合同没关系,得看老板管不管得着他,伙计干的活儿是不是公司的业务,工资还得按规矩发。咱们看李某的情况,虽然签了合同,但双方的关系可不一样。李某自己说了算几点开播、播多久,天津那个传媒公司也就是盯着数据看看,这哪像管工人啊?李某的钱是靠粉丝打赏来的,公司按照比例分分钱。天津那个公司能决定李某赚多少吗?显然不能。至于公司里那些规矩,也跟普通单位不一样。大家都是平等的,没人能管着谁。所以这俩人压根就不是劳动关系。 这类新型职业多了起来,平台经济发展得飞快,怎么判断这些新就业形态的法律关系?仲裁和法院得盯着人社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那些文件看。尤其是看平台咋运营的、怎么分钱的、管不管得那么死。得实实在在看双方的人身依赖程度、经济依赖程度还有组织依赖程度。 这次案子是2024年6月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起发的通报。这典型案例告诉大家,面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得实事求是去认定性质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