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何昊洋跟张楠把编辑、校审和责编的工作都完成了。这东西属于党群工作部,咱们可以拿来好好学习。 《条例》就是为了给国有企业里那些做事的人立规矩的,说清楚啥时候该咋处分。重点说说适用范围吧,它管得很宽,不光是领导班子那帮人,不管你在国企的集团总部还是子公司、分支机构,只要是管事儿的、听党委任命备案的,都算在里头。简而言之,只要是坐在管理岗上的,就都得听它的。 处分有六类呢,按轻重排排座次,各自对应的惩罚时间也不一样:警告是6个月,记过是12个月,记大过是18个月,降级是24个月,撤职也是24个月,开除那就是永久解除合同了。受了处分期间可不能涨工资或者升职。要是被撤职了,过了处罚期也不能再干原来的官儿或者同级别的活了。 如果搞腐败弄来的钱和用于搞歪门邪道的钱要退还给人家或者上交。 违规的行为被分成了51项具体的事儿,咱们来捋一捋重点: 第一个是决策和经营方面的问题。比如不按规矩搞决策程序、越过权限擅自做主;或者故意绕开集体讨论、让少数人或者自己一个人说了算;还有不听党委会、股东会这些集体定的章程瞎折腾。 第二个是廉洁用权这块儿。比如利用职务占公家便宜、拿好处;或者为了图个人好处行贿给那些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里的人;还有利用自己的权力在工程招标、资产买卖这些事儿上中饱私囊;纵容家里人或者关系户占便宜;还有把公家的东西集体分掉。 第三个是保密、接受监督和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如泄露公司的机密;阻挠审计和监督部门来检查工作;或者在审计发现问题后不整改还推三阻四;伪造资质证书或者出租公司名称;还有不管安全出事了。 《条例》对处理流程也说得清清楚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罚得当、手续齐全。做决定前要调查还要跟当事人说明理由;人家有权说话辩解;不服气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总得来讲法律是用来执行的。《条例》出来了不是为了吓唬人,而是为了让大家知道能干啥不能干啥。想让公司长久发展、自己也平安无事,就得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