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被伪造、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判决30万元债务由丈夫个人承担

问题:共同还款承诺为何失效? 2015年9月,李某在未告知妻子梁女士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30万元贷款,并伪造梁女士签名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贷款到账后,李某仅支付11个月利息便失联。债权到期前,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金融公司。金融公司以“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为由,将李某与梁女士一并起诉,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共同债务的认定既关乎交易安全,也关系家庭公平;本案说明,签名可以被模仿,承诺书也可能被伪造,但资金流向和实际受益情况更难凭空“造”出来。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才能让债务由真实用款人承担,让风险更可控,也促使金融交易更透明、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