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法院有一个让大家都长记性的案子,被告有个叫茅某的司机,他那天晚上开着远光灯过了对向的自行车道,结果害得蔡某骑车时眼睛被晃了,撞上了抱着孩子的万某和怀里的郑某。郑某当时才5岁,这下子受了重伤,被鉴定为精神十级伤残。交警说,骑车的蔡某负主要责任,开车的茅某因为乱用远光灯负次要责任。 这事闹到法院,大家都替茅某叫屈:我又没碰到人,凭啥让我赔钱?法官给大伙讲了个理儿:法律上的“交通事故”不光看碰没碰上人,关键是看你的行为有没有造成损害。茅某开远光把人眼睛晃瞎了,直接导致蔡某在几秒钟的时间里啥也看不见,这才撞上去的。如果没有那道强光,蔡某很可能早就看到孩子了,事故也就不会发生。法官说,晚上开车时眼睛适应了黑暗,瞳孔本来是放大的,这时候突然来一道远光,人眼会进入“盲视”状态,反应变慢、判断失误,这本身就是个大隐患。 最后法官判了,茅某虽然没直接撞人,但他这事儿和孩子受伤有因果关系,得赔钱。经调解后,双方都同意了赔偿方案。这起案子告诉咱们:有时候你图自己方便开远光,对别人来说可能就是场灾难。咱们开车会车的时候最好把远光关掉,这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