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疲劳驾驶仍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风险。近年来,疲劳引发的注意力下降、反应变慢、操作失误,夜间、长途和高强度运输等场景更为集中,常与追尾、侧翻、冲出车道等事故相伴出现。治理实践中,疲劳状态具有隐蔽性和动态性,仅以“开了多久车”作为判断依据,容易带来边界不清、取证困难、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也不利于对重点人群和重点时段的精准管控。 原因——传统认定方式与运输形态变化不匹配。随着道路运输组织方式更加多元,网约出行、跨区域客货运、夜间经济等拉长了驾驶时段,一些驾驶人出现“凑单赶路”“压缩休息”等行为,疲劳风险随之累积。同时,疲劳并不完全与连续驾驶时长简单对应:睡眠不足、疾病用药、饮食作息紊乱、精神压力等因素,都可能让疲劳提前出现。缺少统一、可量化的标准,会增加事故责任认定和违法查处难度,影响治理效果。 影响——新规以“可量化、可取证、可复核”提升监管精度。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提出,疲劳驾驶认定从“单一时长”转向“多维综合”,覆盖全车型驾驶人,并对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提出更严格要求。根据规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时至次日6时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对应的条款将高风险时段与高风险行业纳入更严格的约束,有助于将隐患尽量压在事故发生之前。 同时,新规对事故调查场景下的认定路径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驾驶人,经调查如出现监测设备记录的生理疲劳闭眼行为(如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2秒以上),或相关检测指标提示疲劳程度明显;或询问结果证实存在精神难以集中、精神恍惚、困倦等仍继续驾驶;或通过对出发前睡眠状况及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调查,证实存在相关疲劳风险因素的,可据此认定疲劳驾驶。此规定为执法与司法衔接提供统一尺度,也为事故责任划分、保险理赔和企业安全管理整改提供依据。 对策——推动“制度约束+技术支撑+企业责任+公众自律”协同发力。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新规落地后,一上应加强对客运企业、班线运输、旅游包车等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和警示教育,聚焦夜间、长途、节假日返程等重点时段;另一方面要完善取证链条,规范使用视频监控、车载终端等手段,提高证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可复核性,确保执法规范统一。对运输企业而言,应将合规要求嵌入排班调度,合理配置双班驾驶、强制休息、驾驶时长预警等制度,避免以时效压力挤压安全底线,并加强对驾驶人健康状况、睡眠管理、用药提示诸方面的日常培训与提醒。对驾驶人个人而言,应把“按规定休息”当作出行前提,长途行车坚持“困了就停、醒了再走”,不要依赖咖啡因等方式硬扛,夜间出行尽量结伴轮换或调整行程。 前景——疲劳驾驶治理将走向精细化与前置化。业内普遍认为,统一认定规则实施后,疲劳驾驶监管将更强调风险预警和证据闭环,推动治理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防范”延伸。下一步,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服务区休息保障等上仍有提升空间。随着标准牵引与多方合力叠加,有望更降低疲劳驾驶相关事故发生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水平。
疲劳驾驶的代价往往以生命计,治理不能停留在口头提醒,更需要清晰、可执行、可监督的制度安排。《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用量化标准划出安全底线,也为企业管理和执法实践提供统一尺度。规则能否落地见效,关键在于每一名驾驶人把“该休息就休息”变成自觉行动,让安全成为出行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