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事儿挺有意思,说是债权在执行期间两次易手了。中国信达把债权卖给了开封国资,开封国资又卖给了开封天茂商贸有限公司。法院要执行这个债权的时候,债权就被转让了。债务人收到这个转让通知后,立马拿着撤销之诉跑到法庭去了。这个时候执行法院还能顺利地变更申请执行人吗?答案就在程序和实体两个门槛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说得很清楚:只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执行法院就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会去判断合同真假或者效力如何。给人家办好手续就行了。换个角度说,“先立案、后诉讼”是铁律。 虽然说执行阶段对转让效力有争议,但是这个时候执行法院可不会越位去判这种事儿。债务人如果觉得转让协议有问题,应该另案起诉解决。要是以后法院判定协议无效或者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话,当事人可以拿着新判决去原审或者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把原来的变更裁定给撤销了。 最高人民法院就有两个例子给我们划出了红线。第一个例子是天茂公司连环受让案,债权从中国信达转给开封国资再转给开封天茂商贸有限公司,还给债务人发了报纸公告通知。法院认为形式要件都齐了,变更裁定没问题。第二个例子是豫通石化无效协议翻车案。漯河银行和高永春的《债权转让协议》被再审判决确认无效。最高法院指出协议无效就否定了“债权已依法转让”的前提事实。所以原来的裁定被撤销了,案件发回重新审查。 总结一下就是程序已经启动了,实体争议留到后面解决。启动变更程序不用等关联诉讼结果出来。要是后面的裁判推翻了原来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拿新证据申请再审或者执行回转。执行法院就是管流程的,不会替你提前做实体判决。 把“先实体、后程序”这条线牢牢记住:“先实体、后程序”是民事诉讼铁律,执行程序半步都不能越雷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