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六院院长陆林曾直言,让没经过专业培训的家庭去判断病情变化,无异于让他们去扑灭核反应堆。四川师范大学宿舍内,滕某持刀砍死室友芦某。滕母事后表示儿子有精神疾病,还提到其曾两次自杀未遂。河北的试点经验显示,“以奖代补+责任险”能给无力赔偿的家庭兜底,让他们愿意主动申报病情。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启动了对滕某的精神鉴定。 如果滕某确实患了没披露的精神疾病,导致他人死亡,监护人到底该不该为这把“疯刀”负责?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把刑法、民法、精神卫生法以及伦理困境全都扯了进来。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8岁的人通常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只有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后,监护关系才被法律承认。 法律视角:精神病患者不是免罪金牌。根据刑法十八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监护人需要严加看管并负责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需负完全刑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患者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网友们纷纷要求把“隐瞒病情”定为包庇罪。不过,包庇罪要求的是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提供隐藏处所等积极行为,滕母仅仅是没有公开病情,思想层面的隐瞒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社交平台上不少人痛斥“监护人藏病不报”。 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法里,“监护人”并非刑事责任主体;但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你儿子杀人了,但法律不罚你;你儿子赔不起,法律让你赔”。 实践中多数精神病人家庭无力赔偿受害方;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社会矛盾便转嫁到“疯子”家属身上。河北省率先试点的“以奖代补+责任险”制度,用政府补贴与保险给监护人兜底。 没有确权程序就没有法律上承认的“监护人”。我国法律把“监护人”的启动权交给了法院特别程序:利益相关人须当庭宣告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律不能提前惩罚“可能性”,也不能让受害者永远停留在“等鉴定、等赔偿”的焦虑中。在精神病人犯罪与赔偿的灰色地带,最迫切的不是把监护人钉上十字架。 这个看似简单的追问,却把刑法、民法、精神卫生法以及伦理困境全部卷了进来。没有确权程序就没有法律上承认的“监护人”。这一制度尴尬之处在于刑事与民事责任的错位。 类似先例中借鉴了《刑法》第六修正案中的不报安全事故罪。但该罪需要同时满足“负有法定报告职责”和“与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滕母虽为监护人却无公开病情的法定职责。 我国法律把“监护人”的启动权交给了法院特别程序。可现实中九成以上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关系从未走过这一程序。这种情况导致患者已杀人却找不到法律承认的“监护人”。 这种情况导致患者已杀人却找不到法律承认的“监护人”。北大六院院长陆林曾直言让没经过专业培训的家庭去判断病情变化无异于让他们去扑灭核反应堆。 在我国法律中未满18岁的人才有法定的监护人。我国法律把“监护人”的启动权交给了法院特别程序。可现实中九成以上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关系从未走过这一程序。 可现实中九成以上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关系从未走过这一程序。这种情况导致患者已杀人却找不到法律承认的“监护人”。 这种情况导致患者已杀人却找不到法律承认的“监护人”。如果没有配套的保护机制,强制披露只会把更多患者推向更隐蔽的困境。 抑郁症无需强制披露的规定使得家属选择隐瞒病情往往出于对标签化歧视的恐惧。“一旦贴上精神疾病标签,孩子就完了”的想法让家属不得不隐瞒病情。 结果形成恶性循环:不披露→学校不知情→悲剧发生→家属被指责“隐匿病情”。没有确权程序就没有法律上承认的“监护人”。如果没有配套的保护机制,强制披露只会把更多患者推向更隐蔽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