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与转包人、分包人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也不能向他们索要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即便实际施工人有工程完工的事实,只要与转包人、分包人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也不能向他们索要工程款。具体到这个案子里,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还有山东显通五公司,跟李广柱、陕西森茂闳博公司之间根本就没签过合同。法律虽然让实际施工人能去找发包人要钱,但是并不代表能直接跳过中间环节找转包方或分包方要钱。所以,李广柱他们让这几个主体担责,是没道理也没依据的。这次最高院审查了一个叫杨雪平的人向联合建工公司、玖基公司要钱的案子。根据法律规定,杨雪平作为干活的人,完工后只能找直接签合同的对象要钱。因为他跟联合建工公司没签任何协议,对方也不认这个账,也不承认他是挂靠的情况。二审法院说他找联合建工公司要钱没合同依据,判得很对。 还有就是关于凤县人民政府把工程发包给城乡建设公司的事儿。城乡建设公司又把活儿交给长城路桥公司做,长城路桥公司接着转给了杨兴川负责的丰禾山隧道施工队来干。杨兴川现在想把工程款拿回来。一、二审都让长城路桥公司来负责还钱。杨兴川在申请再审时觉得城乡建设公司也得一起赔连带责任。可其实城乡建设公司多次给杨兴川付钱,那都是替长城路桥公司垫付的。既然他们没签合同,杨兴川就不能叫城乡建设公司来背锅。 另外还有一个汇龙天华公司把工程包给天恒基公司的情况。天恒基公司又把活儿转给蒋小红做内部承包,蒋小红后来又把一部分分给许金斌去做。法律上规定许金斌可以起诉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还有蒋小红。二审法院认为蒋小红是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是发包人,让他们一起还钱是合理的。因为天恒基公司跟许金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许金斌没办法直接找他们要钱和利息。二审没让天恒基公司赔钱也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