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再审明确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边界:程序正当与信赖保护缺一不可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再审判决书,为行政机关行使自行纠错权划定了更清晰的法律标准。案件源于一名市民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的房屋产权争议,集中呈现了一个现实问题: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决定时,如何兼顾依法纠错与公民权益保护。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权力边界如何确定。法院指出,尽管不少法律并未在条文层面细化“何种情形必须纠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没有自行纠错的权力。基于职权法定和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既有纠错权,也负有相应职责。这个裁判思路,也回应了实践中部分机关对纠错权“能不用就不用”的消极理解。 但法院同时明确,纠错权并非可以不受约束地行使。本案判决强调两项核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前者要求行政机关纠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推进,保障程序公开、公正、透明;后者强调,行政相对人基于原行政决定形成的合理信赖,不应被轻易推翻,除非有充分法律依据并符合必要条件。 从案件事实看,当事人周某在2000年至2003年间通过合法交易购置房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涉及的操作在登记机关的指导下完成。多年后,行政机关以发现违法为由启动纠正,如果直接推翻既有登记,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明显冲击。法院态度清晰:即便原决定存在违法,纠正时也必须充分衡量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法院更指出,尤其是纠正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授益性”违法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更加审慎:要查明导致违法的具体原因,厘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各自的责任边界。若违法或瑕疵源于行政机关自身,相对人不应为机关失误承担全部后果。这一要求表明了法治框架下对公民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该判决反映了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方向:不仅强调行政机关依法行权,也强调在行权过程中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并同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公共利益、行政效率与个体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正在成为行政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判决也对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发现既有决定可能违法时,不能简单以撤销、变更一了了之,而应进行完整的法律论证与风险评估,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确保纠错的依据、程序与结果都经得起审查。换言之,纠错不仅要“纠得动”,更要“纠得对、纠得稳”。

法治政府建设既要求行政机关直面历史遗留问题,也要求以法治思维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作出审慎平衡。辽宁高院此次判决一上为行政自我纠偏提供了明确依据,另一方面也为纠错权的行使划出边界与红线。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推进,此类司法裁判将继续发挥“校准”作用,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程序可预期的依法行政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