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聊个挺有意思的事儿,就是新业态里那种用工关系到底该咋认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最近就碰到这么个案子,给大伙儿出了一道思考题。 现在大伙儿都在搞数字经济,像网络主播、快递小哥还有网约车司机这些新工作岗位越来越多,虽说能吸纳不少人就业,但法律上这层关系咋界定也是个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咋平衡好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灵活用人的需求。 最近延庆法院判了个事儿,就是说一个叫吴某的主播和甲公司签了个三年的《经纪合同》,里面都写着是独家合作,规定了直播时长、怎么分钱、培训支持这些事儿。后来吴某突然停播了还私下直播,甲公司就说他违约。结果吴某不服气,跑去申请劳动仲裁还打官司,非要证明他和甲公司是劳动关系。 延庆法院审理了之后觉得这两者不构成劳动关系。法官主要从两个方面看的。 第一个是看合同上写的啥内容。那《经纪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是商业合作,条款都是围绕着演艺事业规划、资源推广、怎么分钱这些事儿展开的,跟普通劳动合同里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休年假、交社保、有啥纪律规定这些都不一样。这说明他俩当初签合同时根本就没想过要搞个劳动关系出来。 第二个是看实际干活是咋回事儿。法院特意瞅了一眼劳动关系里头特别重要的俩特征:一个是人格从属性,一个是经济从属性。在这个案子里,吴某的直播账号还是他自己的,在家就能干活儿,啥时候开播也全看他心情。甲公司给他提供的培训指导还有设备支持,更多是为了让他能好好干活儿拿分成或者保底费。 吴某想拿钱就得按约定时间直播,这也就是付了钱去干活的意思,不能硬说是公司在管着他上下班打卡。所以法院最后裁定双方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那些条条框框。 二审也维持原判了,案子现在已经生效了。 法官还专门解释了一下司法实践里要认定劳动关系得有三个硬杠杠:一个是用人单位得能指挥、管理劳动者;第二个是劳动者得指着用人单位发的工资吃饭;第三个是得把人收进公司的组织体系里干活儿。 这个案子没能满足这几个条件,尤其是人家管得少是个很明显的特点。 延庆法院这次判得挺细的,没简单就把新业态劳动者的诉求给否了,就是想给各种干活儿的合同把个关。这就好比告诉咱们别光看合同写的是啥名头,还得看俩人真刀真枪咋干活儿的。 以后的经济模式还会变来变去的,咋在保护好大家权益的同时还让市场主体自己做主、让新业态能健康发展?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还有社会上的人都得接着琢磨才行。 这个案子就给类似的纠纷处理提了个醒:以后大家签合作协议的时候最好把权利义务说得清清楚楚,别留后患。大伙儿一起努力吧,给新业态营造个和谐稳定的干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