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派出机构的执法人员,我们盖的章和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决定都有法律效力”

2016年启动的那次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想把县级生态环境局调整成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本意是想破除地方保护,让执法更独立些,结果却弄出了个大麻烦——县区局虽然是执法主力,名分却没了,这就带来法律上的风险。这种情况在福建就有不少。2020年福建省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罚了一家鞋厂20万元,鞋厂不服去打官司,最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裁决:涵江分局作为莆田市局的派出机构,没有单独的法律授权就以自己名义发行政处罚,这属于“超越职权”,因此把那个20万元的罚款给撤销了。湖北那边也有类似的事发生过。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检查时发现,枣阳分局、南漳分局这些派驻机构明明没有行政主体资格,还在以分局的名义办案,存在“重大瑕疵”。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里的第五十三条总算把这个漏洞给补上了。只要有了这条授权,派出机构以后就能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是执法主体了。那样的官司再也不会出现了,枣阳稽查指出的那些问题也能彻底解决。作为江西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的一员,我们基层环保人现在可以很自豪地说:我是派出机构的执法人员,我们盖的章和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决定都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