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操纵证券市场案二审在即 23名投资者获赔329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私募大佬徐翔、文峰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徐长江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向23名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29.36万元。

文峰股份因在该过程中存在帮助行为,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的作出,进一步推进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规制。

案件事实显示,徐翔、徐长江通过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文峰股份则配合两人发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文峰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帮助他人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一名原告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值得关注的是,这并非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首次被判赔偿。

早在2025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投资者的损失合计110.26万元,文峰股份同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文峰股份披露,在该案中,公司已向3名投资者赔付109.63万元。

由于徐翔、徐长江未能足额承担赔付义务,法院最终扣划文峰股份赔偿款43.14万元。

这一情况表明,文峰股份实际上正在为关键人物的违法行为"买单"。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涉及的投资者规模相当庞大。

根据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的测算,南京中院关于该案合计收到来自1015名投资者的起诉,涉及的投资者损失总额约8674.39万元。

除上述两起已产生判决的案件外,另有88名投资者的诉讼已被南京中院受理但尚未产生有效判决,涉诉金额2910.87万元,其余案件仍在受理阶段。

这一数据充分反映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投资者的广泛伤害。

文峰股份对一审判决表示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作为上市公司,文峰股份因关键人物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这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一方面,公司需要为历次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后续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投资者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

这种局面对公司治理和内部监督机制提出了深刻反思。

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该案的处理反映出司法机构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持续关注和严厉态度。

通过民事赔偿判决,对违法行为人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究,既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能对潜在的市场违法行为形成有力威慑。

同时,要求上市公司等机构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也强化了上市公司的责任意识和内部治理要求。

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离不开对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持续高压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每一次民事判决的落地,既是对受损者的回应,也是对市场参与者的警示:规则面前没有“例外”,信息披露不容“试探”,合规经营更不应成为成本项而应成为底线。

唯有让责任链条更清晰、违法代价更沉重、救济路径更顺畅,才能不断夯实市场信心与长期资金的安全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