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永信不是“官”?

3月20日,网络上突然热传少林寺前住持释永信被依法提起公诉的消息。虽然通报里列出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还有行贿这四项罪名,不过很多网友还是不解,怎么这里没写受贿罪呢?难道因为释永信不是“官”?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事。 刑法里的受贿罪是第三百八十五条,专门管国家工作人员的,第1款写得很明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了别人的东西或者非法收下财物帮人办事,就是受贿。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东西或收钱帮人办事,数额大了就算犯罪。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就在身份上,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 咱们国家刑法讲究罪刑法定,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就是指国家机关里做事的人,还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里干活的人。要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派到非国有单位去做事的,也算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少林寺的性质是宗教活动场所,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那些国有单位或团体。所以说释永信肯定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收了多少钱都不可能构成受贿罪。 那既然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啥又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呢?这得看法律条文里的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里的“其他单位”范围挺广的。2004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发过一个批复,直接把宗教活动场所归到了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里的“其他单位”里面。这两个条文管的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主体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既然能定这两个罪,那把少林寺认定为刑法第163条里的“其他单位”也就不奇怪了。 从网上的资料看,释永信确实是利用住持身份在寺院的商业合作、项目开发、授权经营这些事情上给合作方谋了好处并收了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所以他会被定为这个罪名也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