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女士遭遇“开门杀”事故后,尽管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仍需自掏腰包超过53万元来填补损失。这起案件始于车主李先生将车停在由南向北的路边,他的乘客高先生下车时把车门一开,刚好撞上行进中的文女士。交管部门后来给这起事故划了账:李先生要负主要责任,高先生负次要责任,文女士则是彻底无辜的一方。由于赔偿谈不拢,文女士把李先生、高先生还有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他们赔偿总计53万余元。法院查了保单后发现,车不仅投了交强险,还有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想推脱责任,声称只按车主的责任比例来赔。但法院没吃这一套,认为对于文女士来说,那辆机动车是一个整体,高先生在车上开门导致的责任自然也得算在车主头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把账全结了,也就是给付了5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出台了,里面明确了乘客开门导致的事故责任边界。按照新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只要乘客开门伤了人,保险公司就得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钱;如果还有商业险没赔完的钱,接着按合同约定赔;哪怕这点钱也不够或者没买商业险,剩下的就得由驾驶人和乘客自己掏腰包。这项规定让开车门的乘客被直接算成是机动车这一方的责任,不管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犯错都不行。同时第三条第三款也给保险公司留了一条后路:如果承保了商业险的公司赔完了钱想找有重大过失的乘客追偿,法院得支持这种做法。这样既能让受害人及时拿到救济款,又能防止保险公司背大锅。如果是多个人一起犯错导致的事故,比如开车的没把车停稳、坐车的没注意安全就把门打开了,法院会把他们当成共同侵权人来处理。一般来说开车的因为没提醒乘客安全问题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最后京小槌还提醒大家:开车的要注意规范停车别挡道;坐车的尽量走右边下车;骑车走路的遇到路边停的车尤其是刚停下还在闪灯的车时要离远点、慢点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