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融合、交易链条延长,投诉举报已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营者合规的重要渠道。
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部分纠纷调解机制不够顺畅,消费者维权成本仍偏高;个别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不完整、联系不畅,导致投诉“找不到人、落不到地”;举报事项在形式要件、重复举报处理、告知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增加基层办理负担;同时,少数人滥用投诉举报甚至借“索赔”牟取不正当利益,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制度公信力。
从原因看,一方面,数字化交易降低了经营门槛,网店主体数量增长快、流动性强,部分经营者合规意识不足,信息公示、售后响应不到位,易引发纠纷并放大维权难度。
另一方面,投诉举报渠道更便捷、覆盖更广,若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与风险识别机制,容易出现材料不实、重复提交、同案异地流转等情形,影响处理效率。
更值得警惕的是,个别“职业化”恶意投诉或违法索赔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与经营者畏惧成本的心理,通过虚构事实、冒名投诉、拒不核验等方式施压,甚至演变为敲诈勒索、骗取赔偿,既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也挤占了真正需要救济的投诉资源。
针对上述痛点,此次修订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保护与规范并重、便民与增效并举”。
在权益保护方面,新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程序,对不予受理告知、鉴定检测、委托调解、调解期限、调解救济等作出补充修改,并新增投诉处理回访和质效要求,推动纠纷在监管环节更高效化解。
同时,新增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的规定,引导经营者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机制前移关口,强调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争议,形成“事前提示—事中处理—事后改进”的闭环。
在优化管辖与压实责任方面,新办法直面平台内经营者地址公示不真实、通过公示地址无法联系等现实问题,明确在相关情形下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处理投诉,以更好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与属地监管责任。
这一安排有助于把“平台之责”从协助层面进一步制度化、可执行化,推动平台在入驻审核、信息公示、纠纷处置、信用管理等环节提升治理能力,也有利于避免投诉因主体不清而长期悬置,提升消费者获得感。
在举报程序与效能提升方面,新办法完善举报的形式要件,提高真实性与有效性,并建立重复举报不予处理与并案处理机制,优化举报告知程序,减轻基层重复劳动,提升办理效率。
同时,强调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并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有利于将分散的线索汇聚到同一规则和同一系统之中,提升研判能力与风险处置的前瞻性,实现从“个案处理”向“趋势治理”延伸。
删除广告领域举报移送程序、强化同案管辖等安排,也有助于减少环节、明确责任,提高行政资源配置效率。
在规制恶意投诉和违法索赔方面,新办法明确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相应事实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等情形明确不予受理。
更重要的是,在立法层面列举判断“生活消费需要”的考虑因素,推动对消费维权与非生活消费目的索赔行为进行更清晰的甄别边界。
同时明确对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等违法索赔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释放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信号,有助于形成对恶意行为的有效震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合看,新办法的实施将带来多重影响:对消费者而言,调解程序更完善、渠道更顺畅,有望提升维权效率与纠纷化解质量;对经营者而言,合规经营与快速响应将成为降低纠纷成本的关键,恶意投诉的制度空间被压缩,合法权益更有保障;对平台而言,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促使其提升治理能力和纠纷处置水平;对监管部门而言,通过程序优化与数据赋能,有利于提升治理精度,把有限资源更多用于重点风险与典型问题处置。
下一步,相关制度落地仍需配套举措协同推进:一是推动平台完善入驻主体信息核验与持续更新机制,提升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的真实性与可达性;二是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标准化指引,确保不予受理、并案处理、终止调解与移送衔接等关键环节尺度统一;三是用好12315平台数据分析,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风险形成预警机制,对高频投诉的商品服务开展专项治理;四是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建立更成熟的前端和解机制与在线争议解决工具,让更多纠纷在市场端、行业端提前化解。
此次市场监管制度升级既是应对当前消费维权乱象的必要之举,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远之策。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通过法治方式厘清权利边界、压实主体责任,将有效推动形成经营者守法、消费者理性、监管者有为的良性生态。
随着新规落地,我国消费环境治理有望迈入精准化、规范化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