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关系一般的人担保这事儿,我一般也会掂量掂量面子问题。不过对于担保人中途解除担保,大家心里肯定都有底。如果钱没还上,也没在保证期内去法院告或者申请仲裁,那么担保人就可以不用再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个规定,只要是债权人在保证期后又发催款通知给保证人,哪怕对方只是单纯签个字,也不算重新承担责任。除非这个催款通知里写的内容符合法律上关于担保合同成立的标准,并且对方也签了字确认,那就构成新的担保合同了,这时候肯定得继续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说得很清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在保证期内打官司或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在保证期内找保证人要钱的,保证人都不用再担责了。最高法院也明确指出,法院审理这类案子时,必须查清楚保证期有没有过、债权人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行权这两件事。一旦这两样缺了一样导致责任没了,之后债权人再发通知要求承担责任的请求一般都不支持。除非债权人能拿出新的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担保合同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