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从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看,当事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传播渠道,持续发布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将矛头指向市场竞争对手,进而造成对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
此类行为表面上表现为“言论冲突”,实质上属于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商业诋毁:通过不实信息影响消费者认知与市场判断,以达到竞争目的。
原因—— 一是流量导向与商业利益交织。
在网络平台传播机制下,情绪化、对立化内容更易引发关注与扩散,个别经营者或相关人员可能为获取流量、引导交易或压制对手,选择以不实信息制造争议。
二是法治意识淡薄与合规管理缺位。
部分主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边界认识不足,把“营销对比”“消费提示”与“捏造事实、误导公众”混为一谈,忽视了信息真实性与可核查性要求。
三是线上竞争更趋激烈。
随着网络电商、直播带货等业态发展,品牌口碑与评价体系成为核心竞争要素,一旦出现恶意诋毁,容易在短时间内放大影响,诱发“以黑制黑”的恶性循环。
影响—— 对企业层面,不实信息直接侵蚀商誉资产,造成客户流失、合作受阻,甚至引发维权成本上升。
对消费者层面,误导性内容扰乱正常购买决策,降低市场信息透明度,影响消费体验与信心。
对行业层面,商业诋毁使竞争从“比质量、比服务”滑向“比话术、比攻击”,不利于形成以创新与诚信为核心的市场生态。
对地方营商环境而言,若此类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治,将削弱市场主体获得感与安全感,影响公平竞争预期。
对策—— 此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作出,体现了对商业诋毁“零容忍”的治理导向。
面向治理实践,需在依法监管基础上推动多方协同、标本兼治。
其一,强化执法震慑与规范指引并重。
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依法快查快处,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合规提示等方式,明确“事实依据、表达边界、证据留存”等关键要求,引导市场主体在合法合规框架内开展宣传与竞争。
其二,压实平台治理责任。
平台应完善信息审核与投诉处置机制,对涉嫌商业诋毁内容及时核验、处置与留痕,优化“举报—核查—处置—申诉”闭环,减少不实信息二次扩散空间。
其三,提升企业合规能力与自律水平。
企业开展对外宣传、竞品对比、达人合作时,应建立审稿与法务把关流程,避免将未经证实的内容作为营销素材;发现被恶意诋毁时,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通过法治手段而非舆论对抗解决纠纷。
其四,推动社会共治与诚信建设。
通过行业协会倡议、信用评价应用、普法宣传等方式,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制度环境,提升全社会对公平竞争规则的共同认同。
前景—— 随着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持续深化,围绕商誉侵害、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领域的执法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
可以预期,依法打击商业诋毁将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之一:一方面通过明确边界、强化惩戒,倒逼经营主体回归产品与服务竞争;另一方面也将促使平台完善规则与技术治理,提升网络空间的交易安全与信息质量。
对广大市场主体而言,合规经营、诚信宣传将成为长期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案作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的典型判例,既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也为快速发展的直播电商、社交营销等新业态划出法律红线。
在数字经济时代,唯有平衡好言论自由与商业伦理的关系,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与公平竞争的双赢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