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吕某、钟某、谢某、冯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各罚金四千元。案件由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25年4月14日进入司法程序。 案件源于一则网络招聘信息。招聘广告宣称工作无需学历和经验限制,只需完成租车、驾驶、跟踪货运车辆、转移货物等任务,每单报酬二百元,并承诺报销路费、食宿和租车费用。2024年11月,四名被告人看到这则信息后,从外地来到兰州参与工作。 到达兰州后,四人按指示租赁汽车并分组行动。他们的任务是尾随装载被害人被骗现金的"货拉拉"车辆,观察周边情况,配合取货人员转移赃款,随后将款项藏匿于指定位置。短短数日内,四人协助上游诈骗分子完成了十余次被骗现金的转移。 四名被告人对所转移款项的来源有不同程度的认知。他们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货物"实际上是诈骗所得,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仍然参与其中。这种明知故犯的态度使其行为更加恶劣,因为他们不仅成为诈骗的帮凶,更直接参与了犯罪所得的转移和隐匿。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在四人尾随运载被害人叶某被骗钱款的"货拉拉"车辆时将其抓获。侦查中,公安机关成功追回被害人叶某被骗的六万元现金。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自愿认罪认罚。 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四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实施诈骗,但在诈骗产业链中起到关键作用,使诈骗分子能够顺利转移赃款、逃避追查。 这起案件反映了当前电信诈骗的组织特点。诈骗分子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从信息收集、诈骗实施,到赃款转移、隐匿,再到提现、分赃,各环节都有专人负责。虚假招聘信息是诈骗分子招募"工具人"的常见手段,他们利用求职者对高薪工作的渴望将其纳入犯罪体系。许多参与者起初可能认识不足,但随着参与加深,逐渐意识到自己在协助犯罪,却因已参与其中而难以抽身。 从法律角度看,参与赃款转移的人员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是否直接实施诈骗,只要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法律信号:参与诈骗产业链的任何环节都将面临法律制裁,不存在"只是帮忙转移款项"就能逃脱责任的侥幸。
该案判决既展示了司法机关打击诈骗黑产的决心,也为社会敲响警钟。在就业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求职者更应提高警惕——任何脱离劳动价值的"高薪承诺"都可能是违法犯罪的陷阱。构建全民反诈防线——既需要执法机关持续打击——也离不开每个公民对法治底线的坚守。